临沭县民政局:养老服务业务办理--养老机构备案 | ||||||||||||||||||||||||
2019-06-2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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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备案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养老机构备案 二、设定依据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山东省民政厅等部门 三、办理条件 1.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依法向所在县社会组织登记机关申请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所在县民政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2.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应向所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四、办理材料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3.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五、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办理单位:临沭县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办理地址:临沭县顺河东街68号临沭县民政局3楼307室养老服务科 联系电话:2651187 六、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七、办理流程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名称: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法人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公民身份号码: 服务范围: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养老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面积: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4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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