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临沭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防控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2.1.2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1.3临时现场指挥部
2.1.4应急处置工作组队
2.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
2.2.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2.2.2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2.3县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2.2.4临时现场指挥部职责
2.2.5应急处置工作组队职责
3.报告与响应
3.1监测
3.2报告责任、报告程序、报告内容
3.2.1责任报告人
3.2.2责任报告单位
3.2.3报告程序和时限
3.2.4报告内容
4.预测、预警
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4.1.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4.1.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4.1.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4.1.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和评估
4.3法定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
5.现场处置
5.1处置原则
5.2现场处置职责与分工
5.2.1指挥机构
5.2.2执行机构
5.2.3医疗救护机构
5.2.4支持机构
5.2.5各部门的相互配合
5.3工作程序
5.3.1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5.3.2医疗救护工作程序
5.3.3伤病员运送工作程序
5.3.4现场情况报告程序
5.4现场新闻宣传与信息发布
5.5现场技术措施与后勤保障
5.5.1技术措施
5.5.2后勤保障
5.5.3现场通讯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组织保障
6.2经费、物质保障和后勤管理
6.2.1经费保障
6.2.2物资储备
6.2.3通讯与交通保障
6.2.4卫生系统各部门间协作
6.3技术保障体系
6.3.1技术培训和演练
6.3.2实验室网络建设
6.3.3资料收集与利用
6.4健康教育与社会动员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结果评估与善后处理
7.1评估
7.2奖励与处罚
7.3抚恤与补助
7.4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8.附则
8.1预案制定与修订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高效、科学妥善处置发生在我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效应对并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人民健康危害,做好医疗救护工作,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防止事态进一步扩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防范,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2)快速反应及时发现并上报可能存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建立信息通报快速通道,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启动预警机制。
(3)分类指导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区别处理,以求达到最佳效果。
(4)分级预警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程度不同,分为特别重大级(Ⅰ级)、重大级(Ⅱ级)、较大级(Ⅲ级)和一般级(Ⅳ级)四级。
(5)及时处置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受害者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做到快速、高效、及时,最大限度减轻危害造成的不利后果。(6)属地管理我县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有权对辖区内的各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2.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工信局、教育和体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2.1.2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办公室承担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预案的制定、修改,协调、指导、督查有关单位应急处理准备和应急措施的落实,通报灾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情况。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疫情控制、专家咨询、医疗救护、应急救援等工作组,成员由县直医疗卫生单位相关专家组成,分别承担情况调查、现场控制、扩散预防、医疗救治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2.1.3临时现场指挥部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成立由领导小组成员、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等人员组成的临时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
2.1.4应急处置工作队
县卫健局要成立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队,人员由流行病学、临床救护、急诊医学、心理医学、卫生监督、实验室检测、消杀灭、后勤保障等方面专家和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组成。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成立相应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现场处置应急分队、后勤保障分队、检验检测分队、医疗救护分队等。
2.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
县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是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部门,由于突发事件的类型不同,可能涉及的部门也不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成立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即为责任部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一)县卫健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由应急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心理医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心理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机动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对受害者的救治措施,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县政府各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卫生防病和医学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必要时,提请县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二)县公安局: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三)县财政局:确保全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所需资金,落实各项应急物资专款,拨付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病人的应急诊疗费用。
(四)县委宣传部:经授权准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的措施,把握宣传报到口径,确保正确舆论导向,保证社会透明度。负责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群众的自我防范能力。
(五)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违纪的党组织、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查处。
(六)县工信局:负责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供应;负责对县属及乡镇商贸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的督导落实;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市场秩序的整顿,保证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的正常供应。
(七)县教体局: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做好并落实学校内的有关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
(八)县科技局:开展对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研究;鼓励开展对有关突发事件在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等方面的国际交流。
(九)县交通运输局: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理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处理物资及时运送到位。
(十)县文旅局:负责制订全县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标准和措施;坚决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旅游途径扩散;督促涉外宾馆、饭店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十一)县市场监管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下发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干预措施,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并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及其它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各类产品安全有效。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十二)县综合执法局:协助县交通局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员、物资的运送工作,保证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
(十三)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垃圾、粪便的污染治理,配合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指导组织全县环卫系统强化环卫设施及装备的消毒预防工作。
(十四)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县民政局:协助做好群众的安抚工作;负责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十六)县人社局:协助做好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
(十七)县爱卫会: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清洁卫生、除四害和消毒工作。
(十八)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排除。
2.2.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县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和领导小组临时交办的工作。
2.2.2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开展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护与防病工作。
(2)负责建立相关人员、物资、技术等保障机制,统一调配。
(3)协调与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关系,保证在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高效、有序地进行卫生救护与防病工作。
(4)向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汇报有关信息,与县政府有关部门交流信息。
(5)协同县政府其他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其他相关工作。
(6)起草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预案和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计划;组织收集与分析相关信息,提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预警与现场处理建议。
(7)督促建立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信息交流网络,保证信息畅通。
(8)组织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社会动员等相关工作。
(9)负责与新闻单位沟通,使新闻媒体能够主动配合医疗救护和防病工作。
2.2.3县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1)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咨询与指导,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和工作策略。对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2)收集整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对社会关注问题提出建议和答复性意见。
(3)负责组织编制教材,开展相关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
(4)开展相关的实验室技术和现场控制策略的研究。
2.2.4临时现场指挥部职责
(1)临时现场指挥部是受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委派的临时组织,服从县政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的领导。
(2)负责事发现场所在区域外急救药品、器材、后勤物资、人员的统一调配。
(3)对现场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评价。
(4)及时向上级领导机构反馈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要求提出调整现场工作策略的建议。
(5)协助组织卫生防病的社会动员,争取群众支持。
2.2.5应急处置工作队职责
(1)县应急处置工作队负责全县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对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各镇街应急处置工作队负责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支援其他镇街的应急工作。
(3)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要组建应急救护队,每单位至少建立1支由10-15人组成的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直属医疗救援队包括急救、消化、呼吸、心血管、神经、内分泌、外科、临床检验、护理等专业人员组成,人员结构、急救药械、交通通讯设备配置要合理,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指挥。应急救护队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医疗药械,由医疗队所在单位保管,定期更新。
3.报告与响应
3.1监测
3.1.1在现有监测系统的基础上根据情况需要扩展监测范围,适时扩展疾病监测种类。对鼠疫、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实行重点管理。中毒监测网络和食物中毒监测网络加强生物毒素和化学毒素的监测。建立放射源监测网络,对存在放射源的单位实时追踪监测。
3.1.2设立并完善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制定监测管理制度,在日常监测的同时,对多发病、有可能暴发流行疾病实施重点监测。当出现不明原因疾病,常见病治疗无效或效果不良,疾病发病或死亡增多等异常现象时及时报告。
3.1.3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系统管理,明确报告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按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分析和交流,建立疫情分析报告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制度,对监测资料认真汇总分析,及时发现通报异常现象,引起关注并及早采取防治措施。
3.1.4对有化学毒品储存和运输的厂矿、企业,易造成环境污染及人体危害和社会恐慌的重要场所进行卫生学评价,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3.1.5对有放射源的单位进行卫生学和安全性评价,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及时预警,采取措施。
3.2报告责任、报告程序、报告内容
3.2.1责任报告人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3.2.2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及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县疾控中心、镇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对疫情报告的检查指导。县卫健局、县疾控中心负责对有关单位报告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3.2.3报告程序和时限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责任报告人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进行报告。对发现的各种公共卫生异常现象要以最快方式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卫健局报告,并根据县卫健局指示,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核实和初步判定。如果明确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核实后24小时内向县卫健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文字材料备案。如不能排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内向县卫健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卫健局在接到相应报告后,经初步审核认为可能是或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即向县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经确认,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要求进行报告。
3.2.4报告内容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内容进行报告。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发生或者可能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外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发生放射源出现工作异常或者丢失,可能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发生多例相同症状不明原因死亡等有关情况,应初步报告事件发生的地点、发现事件的过程和人员、病例的基本情况、主要临床表现和体征、考虑的可能因素等,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报告,当事件结束进行结案报告。
4.预测、预警
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国家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级(Ⅰ级)、重大级(Ⅱ级)、较大级(Ⅲ级)和一般级(Ⅳ级)四级。
4.1.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省及其他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我省发生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其他省份,或者其他省份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我省,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且我省发现输入性病例。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发生在我省境内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
(4)霍乱在一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省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国家及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设区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国家、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和评估
(1)县卫健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我县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预测,并对事件可能发生的后续危害做出评估,评估的重点是可能波及和扩散的地域范围、受影响的人群、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资源分配、持续的时间、控制工作的进展与效果、社会影响及公共安全等,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
(2)县卫健局成立法定传染病疫情分析专家组,其成员由县疾防中心、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等单位的流行病、临床及检验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县疾控中心负责县传染病疫情分析专家组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召集疫情分析会,向县卫健局定期或不定期报告疫情分析情况,对相关疫情变化趋势的预测预警及其他建议。
4.3法定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为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的责任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5.现场处置
5.1处置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指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产生的对公众的健康危害和影响。
5.2现场处置职责与分工
5.2.1指挥机构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将在我县成立临时现场指挥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临时现场指挥部的指导下,积极配合,负责现场处置、救护的全面工作。临时现场指挥部受县政府的统一指挥。
5.2.2执行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组队承担现场处置工作任务。包括现场调查、现场污染物处理、标本采集、环境消毒、心理咨询及疏导、消杀灭、病人救护和转运与隔离等。负责临时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5.2.3医疗救护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凡就近的医疗机构要组织医护人员主动及时到达现场,参加医疗救护。参加医疗救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接受统一指挥和调遣。
5.2.4支持机构
县卫健局、县疾控中心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是现场处置的支持机构。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做好人员、物资调配、病区建立与隔离、以及病人的后续治疗;严重污染区外围的消杀灭工作;社会动员,群防群治;监测和后续处理等工作任务。
5.2.5各部门的相互配合
在县政府统一指挥下,根据实际情况及临时现场指挥部的指导,卫健、公安、武警、通讯、生态环境、农业等部门密切配合,必要时进行疫区封锁等处理工作。
5.3工作程序
5.3.1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1) 快速调查确定可能病因,对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进行分类,确定疫区和目标人群。
(2) 根据自然环境因素确定可能的污染范围及时做好病人救治、转移和人群疏散工作,对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潜在危害进行判定,开展健康教育和社会动员,群防群治;尽可能减少危害。
(3)对救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物资的需求做出评估和调用。
(4)经过事件紧急处理,疫情消除后,进行后续监测,直至消除危害。
5.3.2医疗救护工作程序
参照医疗救护有关内容执行。
(1)视伤亡情况设置伤病员分检处。
(2)对现场伤亡情况的事态发展做出快速、准确评估,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种类;伤员主要的伤情、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医疗资源;急需解决的医疗救护问题。
(3)指挥、调遣现场及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
(4)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5)在现场医疗救护中,依据受害者的伤病情况,按轻、中、重、死亡分类,分别以“蓝、黄、红、黑”的伤病卡作出标志(伤病卡以5×3cm的不干胶材料做成),置于伤病员的手腕、脚踝或其它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辨认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6)现场医疗救护过程中,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将经治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逐一填写伤员情况单,并置于伤员衣袋内。
5.3.3伤病员运送工作程序
伤病员经现场检伤分类、处置后,要根据病情向就近的医疗机构分流。伤病员分流原则如下:
(1)接受伤病员的医疗机构,由临时现场指挥部按照就近、有效的原则指定。
(2)伤病员现场经治的医疗文书要一式二份,及时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报告汇总,并向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提交。
(3)临时现场指挥部指定的医疗机构必须无条件收治分流伤病员。
(4)运送伤病员途中需要监护的,由现场医疗救护指挥部派医疗人员护送。
(5)伤病员运送至医疗机构后,由收治医疗机构按急诊急救工作程序处置。收治医疗机构要成立专门的组织,负责伤病员救治工作。
5.3.4现场情况报告程序
由现场最高指挥汇总各方面信息,负责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以保证上报信息准确可靠。
5.4现场新闻宣传与信息发布
临时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及疫情情况,由领导小组指定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向媒体发布信息,减少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公布相关信息。
5.5现场技术措施与后勤保障
5.5.1技术措施
(一)消毒处置
——根据现场情况,选择消、杀、灭的器材、药物剂型、浓度、施药方法。
——保护食品、电器设施和其他有关物品,防止沾染药物。——实施消毒应按先室内后室外、先地面后墙壁、先重点后一般、先饮水后污水的顺序进行。
(二)特殊性控制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可分别采取以下特殊控制措施:
1.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征用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2.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3.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4.限制大型公众聚会活动,停止公共娱乐活动。
5.局部区域或全县范围内停工、停课、停业。
5.5.2后勤保障
多方协作,统一调配,统一指挥,快速、准确、高效配合现场工作。
5.5.3现场通讯
建立运行良好的通讯网络,提高信息传播效率,准确通报信息。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组织保障
县卫健局要建立健全高效、统一的组织保障系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性和可能性给予充分的认识,从维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体系和应急反应体系,在思想上、组织体系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准备。
6.2经费、物资保障和后勤管理
6.2.1经费保障
县发改局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县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6.2.2物资储备
县卫健局根据国家卫健委制订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物资储备经费。
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消毒药械:过氧乙酸、含氯消毒剂、碘伏、杀虫药品、喷雾器和流行病调查人员、消毒专业人员现场防护设备(防护服、隔离帽、防护眼镜、16层或N95口罩、雨靴、一次性隔离衣、裤、帽、鞋套及口罩、一次性医用橡胶手套、手电筒、一次性污物袋;化学性污染和放射性泄露防护用品、防化服、氧气桶、防护面具等);
——中毒现场调查常备用品:注射器、消毒棉签、消毒纱布、勺子、夹子、镊子、酒精灯、酒精、灭菌塑料袋、广口瓶、灭菌试管、样品冷藏设备、温度计、毒物快速分析设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
——中毒诊断试剂(包括各类化学及生物标准品、诊断试剂盒)、特效治疗药物(抗毒素以及特效解毒药等)。
6.2.3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6.2.4卫健系统各部门间协作
(1)各级医疗单位要做好应付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病房、药品、器材等储备工作,开辟专门病房负责收治伤员和病人,并按要求对病人进行隔离。急救系统要积极做好现场救护的各项准备工作。
(2)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特别是做好流行病学监测和预警、现场调查、现场防病处置、毒物毒性鉴定、实验室检测等各项工作。做好包括水源、食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的卫生监督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做好各项卫生强制性措施的督促与落实。
6.3技术保障体系
6.3.1技术培训和演练
提高应急工作组队的技术水平和整体应急反应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救护工作相关技能和个人防护专业培训;适时组织不同规模的模拟演练;对医疗卫生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报告、识别、调查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6.3.2实验室网络建设
建立并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验室网络,提高实验室检测水平,为尽快识别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技术保障,以最快速度遏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3.3资料收集与利用
建立健全监测系统,保证收集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提高前期预警能力。县卫健局和县疾控中心必须加强常规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重点传染病报告系统,疾病监测、化学中毒和食物中毒监测与报告系统的管理,保证监测系统的完整性、及时性、敏感性、特异性。
6.4健康教育与社会动员
县卫健局要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公众有针对性的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安全、自救、互救以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结果评估与善后处理
7.1评估
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完毕后,要对处理过程与结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与教训。通过科学评价提出处理类似事件的改进意见、建议。
7.2奖励与处罚
对在该类事件处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理过程中负有失职责任的机构和人员按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7.3抚恤与补助
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7.4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8.附则
8.1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卫健局牵头组织制定,县政府同意并发布。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健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