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临沭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
临沭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县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发改、财政、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线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予以划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明确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设置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并确定绿线。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
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第九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典园林和规定的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具有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线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实施、举报和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地应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绿线范围以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建设工程竣工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3日。原《临沭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沭政办发〔2013〕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