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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复字〔2024〕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09-12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4-0000105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4-09-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沭政复字〔2024〕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4-0000105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公示
发布日期: 2024-09-12

 


   申请人:方某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张孝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云,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店头所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于2024617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4421日在某超市购买山鸡蛋,认为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2024515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给出的任何受理回复,只收到被申请人于2024530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对此不服,提起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在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被举报商品后,就没有进一步向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关于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依据错误。另外,在确认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被申请人答复称: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处执法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涉案超市进行检查,未发现该超市有售卖被举报的盒装鸡蛋。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购货票据和该超市的索证索票核实,申请人购买的是散称鸡蛋。售货员称,当时申请人要求提供一个外包装方便携带,所以销售人员免费为申请人提供一纸箱,超市并不销售预包装礼盒鸡蛋。根据调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举报内容不属实。申请人提供的该投诉举报线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内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530日依法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店[2024]04号)。

   经审理查明:2024515日,申请人以其于2024421日在超市购买的山鸡蛋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信后,被申请人于521日对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超市的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被申请人于2024530日以涉事超市未销售过预包装的礼盒鸡蛋为由,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店[2024]04号)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

  2、现场询问笔录;

  3、购物小票;

    4、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之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根据上述举报概念的描述,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不足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举报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则需根据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所作的处理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作出判断。在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其举报行为仅是为行政机关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提供线索,该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并且申请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被举报事项的实际侵害。因此,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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