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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复字〔2024〕1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08-20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4-0000104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4-08-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沭政复字〔2024〕1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4-0000104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公示
发布日期: 2024-08-20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张孝明,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七日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临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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