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复字〔2024〕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2024-03-1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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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曾某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办结反馈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2月4日依法 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办结反馈,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在拼多多润生农副产品店购买了红薯,到货后发现没有有机标志,询问商家后发现也提供不出有机证,但购买页面中的商品参数宣传有机食品,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线索后,于2024年1月19日回复申请人结案,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所投诉的问题进行认真审查调查,对申请人依法要求本人购买本批次的原料采购证明、有机认证书、食品卫生证明、包装袋食品安全证明等相关的证明材料亦不提供。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法定责任,虽然以未在备案经营场所经营原因对被投诉人的住所及经营场所进行锁定,但仅凭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作出的结案决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终止调查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举报人应当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因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通过企业登记的经营场所(同时也是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XXXX号”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区域无“临沭县XX农副产品店(个体工商户)”,工作人员并对该区域现场进行了拍照。执法人员用录音电话(05392060031)拨打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中查询到的该店注册时的电话13583927987,接话人声称与临沭县润生农副产品店(个体工商户)没有关系。执法人员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已将该企业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有多种,其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同时该企业电话也联系不上)而列异的,无法实施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存在处罚主体同时经核查后存有违法行为。同时,全国12315平台数据显示,自平台开通以来,投诉人共投诉193次,依据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市监市〔2023〕189号)文件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已将检查核查情况依法告知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在投诉时提出“要列入经营异常,如商家后期申请移出经营异常的话,先不予批准,必须处理完投诉举报以后,才能给商家申请移出”的请求,如商家发现被列异,申请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将针对列异的原因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综合以上情况,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在法定时限内及时答复,作出合法合规的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1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其在拼多多XX农副产品店购买了红薯到货发现没有有机标志,但购买页面中商品参数宣传为有机食品,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要求赔偿500元。接该投诉后,被申请人对被投诉商家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商业步行街F-6号”未查找到被投诉商家“临沭县润生农副产品店(个体工商户)”,并拨打被投诉商家注册时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到被投诉商家。2024年1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并告知办结反馈内容“执法人员通过企业登记的经营场所(同时也是投诉人曾亮红提供的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商业步行街F-6号’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区域无’临沭县XX农副产品店(个体工商户)’,工作人员并对该区域现场进行了拍照;执法人员用录音电话(0539-2060031)拨打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中查询到的该店注册时的电话XXXXXXXXXX,接话人声称与临沭县XX农副产品店(个体工商户)没有关系。将该企业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截图、涉案商品照片、商品快照、现场检查照片、列入异常名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在临沭县润生农副产品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拼多多润生农副产品店购买的红薯没有有机标志,但购买页面中商品参数宣传为有机食品,临沭县润生农副产品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场所为“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XXX号”,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的法定职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以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在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前,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核查,在法定期限内将受理决定及办结反馈内容告知申请人,并将临沭县润生农副产品店(个体工商户)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已经履行了其相应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沭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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