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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复字〔2023〕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11-23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3-0000259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3-11-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沭政复字〔2023〕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3-0000259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公示
发布日期: 2023-11-23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孝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慧洁,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袁振春,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本机关于2023年8月4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对本次行政复议的补正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因案件情况复杂,本案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申请人称:临沭县永惠药店于2022年7月20日向申请人售卖“三无”男性保健品“澳洲袋鼠精”22盒,金额2640元。申请人服用后出现头疼、心跳加速等不良反应。经核实,临沭县永惠药店所售“澳洲袋鼠精”外包装所标注的生产批文号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无法查询到,生产厂家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网无法查询到,没有生产厂家联系方式,是典型的三无产品。申请人与临沭县永惠药店多次联系,但是拒绝协商。2023年5月,申请人将临沭县永惠药店涉嫌违法的投诉举报材料邮寄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2023年6月30日通过微信向申请人作出回复,称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药店进行全面检查,现场未发现“澳洲袋鼠精”,未发现同类三无男性保健品,因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内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临沭县永惠药店的违法事实,应当予以立案查处。

被申请人答复:2023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对临沭县永惠药店刘洋进行咨询,通过咨询调查,该涉诉药店称未向王坚销售过“澳洲袋鼠精”,投诉人提供的转账截图和快递发货标签是投诉人在该药店购买的六味地黄丸等药品。该被投诉举报药店未向投诉人销售过涉诉产品,不同意调解、赔偿,并提供不同意调解赔偿说明书。经查,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不属实,仅凭举报线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立案条件。执法人员已经将投诉举报处理情况于6月30日通过微信告知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以临沭县永惠药店于2022年7月20向其售卖“三无”男性保健品“澳洲袋鼠精”为由,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接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7日对临沭县永惠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商品。2023年6月29日,被申请人对临沭县永惠药店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该店经营者刘洋称,其向申请人售卖的商品并非被投诉举报的“澳洲袋鼠精”,而是六味地黄丸。在发货时,将该商品外包装去掉。该被投诉举报药店于2023年6月30日出具书面《不同意调解赔偿说明》。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认为仅凭举报线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于2023年6月30日通过微信对其投诉举报事项向申请人作出回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

2.刘洋的询问笔录;

3.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微信截屏;

4.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

5.临沭县永惠药店出具的《不同意调解赔偿说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复议制度具有救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属性,行政复议申请人能够主张其个人具有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但必须受利害关系制约,而是否有利害关系应当在法律关系的框架内予以评价:申请人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合法权益;该合法权益是否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该合法权益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就本案而言,经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的临沭县永惠药店进行检查,未发现有被投诉举报的商品。综合分析在案证据,申请人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其购买了该被投诉举报的商品。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有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的义务,但是并未规定投诉举报人有对被投诉或举报对象处罚的请求权。所以,被申请人是否立案查处投诉举报事项,不会造成申请人权利或义务的直接增加或减损,并且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了申请人,该处理结果并未对申请人施加新的负担,也未减损其权益。综合以上分析可知,申请人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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