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复字〔2023〕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2023-11-1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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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崔某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孝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慧洁,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兴龙,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所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本机关于2023年7月15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对此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重新受理申请人的投诉。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26日在“俊豪百货超市”购买了零食,在食用过程中发现有异味,经查看日期,发现已经过期,遂向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回复称: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商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商家证照齐全,未发现有过期食品,商家对投诉者提供的证据不予承认,商家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拒绝赔偿。并称,申请人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权益所属人,认为申请人为“职业打假人”,不予支持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本人对此不服,提出复议申请。一是申请人购买到过期食品;二是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补充的证据后,又以商家不承认而再次办结,属于不作为。申请人的证据链足够完整且充足,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维护,商家销售过期产品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未按照程序申请立案调查投诉。被申请人以“职业打假人”为由认定本人不是消费者的理由不成立。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信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经对涉案超市进行检查:该超市证照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在销售柜台和仓库未发现有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该超市销售的食品索证索票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对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予以拍照留存,并第一时间回复投诉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不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初步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有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未取得申请人所反映问题的真实、有效的证据,无法证明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经查询,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平台多次进行投诉举报登记,近期投诉举报量已经达到116次,其一次性投诉本地附近四家小超市进行索赔,因未能达到索赔目的提出复议申请人的就有四起,申请人为索赔而多次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其行为不是以消费为目的的投诉举报,而是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投诉举报,是在浪费行政资源。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在法定时限内及时答复,作出合法合规的处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以其在“俊豪百货超市”购买的零食过期为由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接投诉后,被申请人对投诉予以受案并对“俊豪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对“俊豪百货超市”关于供货查验制度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在被投诉超市未发现有经营过期、“三无”、变质食品的违规违法情形,未取得申请人投诉事项的真实、有效证据。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对被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回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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