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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复字〔2023〕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11-13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3-0000258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3-11-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沭政复字〔2023〕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3-0000258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公示
发布日期: 2023-11-13

申请人:崔某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孝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慧洁,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兴龙,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所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本机关于2023年7月15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对此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重新受理申请人的投诉。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26日在“俊豪百货超市”购买了零食,在食用过程中发现有异味,经查看日期,发现已经过期,遂向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回复称: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商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商家证照齐全,未发现有过期食品,商家对投诉者提供的证据不予承认,商家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拒绝赔偿。并称,申请人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权益所属人,认为申请人为“职业打假人”,不予支持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本人对此不服,提出复议申请。一是申请人购买到过期食品;二是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补充的证据后,又以商家不承认而再次办结,属于不作为。申请人的证据链足够完整且充足,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维护,商家销售过期产品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未按照程序申请立案调查投诉。被申请人以“职业打假人”为由认定本人不是消费者的理由不成立。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信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经对涉案超市进行检查:该超市证照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在销售柜台和仓库未发现有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该超市销售的食品索证索票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对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予以拍照留存,并第一时间回复投诉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不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初步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有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未取得申请人所反映问题的真实、有效的证据,无法证明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经查询,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平台多次进行投诉举报登记,近期投诉举报量已经达到116次,其一次性投诉本地附近四家小超市进行索赔,因未能达到索赔目的提出复议申请人的就有四起,申请人为索赔而多次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其行为不是以消费为目的的投诉举报,而是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投诉举报,是在浪费行政资源。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在法定时限内及时答复,作出合法合规的处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以其在“俊豪百货超市”购买的零食过期为由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接投诉后,被申请人对投诉予以受案并对“俊豪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对“俊豪百货超市”关于供货查验制度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在被投诉超市未发现有经营过期、“三无”、变质食品的违规违法情形,未取得申请人投诉事项的真实、有效证据。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对被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回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

  2. 现场检查照片;

  3. 购物小票;

    4、投诉情况查询;

    5、供货查验制度检查照片;

    6、“12315”平台回复截屏。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复议制度具有救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属性,行政复议申请人能够主张其个人具有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但必须受利害关系制约,而是否有利害关系应当在法律关系的框架内予以评价,该权益首先应当是行政复议法保护的正当利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对其保护的法益作出了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通常的理解就是,消费者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修理、更换、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民事诉求。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录像可知,申请人在进入被投诉的超市前就开始录像,直至购物结束离开超市后对购买的相关商品录像后结束,带有主动与违法行为产生利害关系的目的性。其行为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购物习惯和处理消费权益争议的正常途径,难以认定其行为是为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正常消费。

    本案申请人在同一天不同的经营场所购买小零食后,均以购买的商品存在过期为由,在较短时间内,反复进行投诉,继而大量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同时间收到申请人四个行政复议申请),其在“12315”投诉举报平台多次进行投诉举报登记,投诉量已逾百次,明显超过合理次数,造成行政资源的严重浪费。申请人的此类行为,主观上非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偏离正当目的的投诉行为不应得到支持。同时,申请人未有证据证明其购买了被投诉的商品。本案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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