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复字〔2023〕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2023-09-1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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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崔某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孝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慧洁,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兴龙,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所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本机关于2023年7月15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对此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重新受理申请人的投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以其在“好客来超市”购买的零食过期为由,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接投诉后,被申请人对投诉予以受案并对“好客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对“好客来超市”关于供货查验制度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在被投诉超市未发现有经营过期、“三无”、变质食品的违规违法情形,未取得申请人投诉事项的真实、有效证据。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回复。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复议制度具有救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属性,行政复议申请人能够主张其个人具有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但必须受利害关系制约,而是否有利害关系应当在法律关系的框架内予以评价,该权益首先应当是行政复议法保护的正当利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对其保护的法益作出了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通常的理解就是,消费者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修理、更换、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民事诉求。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录像可知,申请人在进入被投诉的超市前就开始录像,直至购物结束离开超市后对购买的相关商品进行录像后才结束,带有主动与违法行为产生利害关系的目的性。其行为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购物习惯和处理消费权益争议的正常途径,难以认定其行为是为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正常消费。 本案申请人在同一天不同的经营场所购买小零食后,均以购买的商品存在过期为由,在较短时间内,反复进行投诉,继而大量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同时间收到申请人四个行政复议申请),其在“12315”投诉举报平台多次进行投诉举报登记,投诉量已逾百次,明显超过合理次数,造成行政资源的严重浪费。申请人的此类行为,主观上非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偏离正当目的的投诉行为不应得到支持。同时,申请人未有证据证明其购买了被投诉的商品。本案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沭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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