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复字〔2023〕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2023-07-1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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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孝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慧洁,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袁振春,临沭县大兴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对其投诉举报作出回复不服,本机关于2023年5月25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对此提出的复议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作出处理。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4日以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临沭金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花肉串”不符合规定。申请人主张至2023年5月20日提起行政复议之日,亦未收到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的反馈信息。申请人对此不服,提出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具有处理投诉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4日向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于2023年5月20日提起复议申请,申请人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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