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复字〔202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2023-02-10 点击数: | ||||||||||||||||||||||||
|
||||||||||||||||||||||||
|
||||||||||||||||||||||||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沭政复字〔2023〕3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孝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振春,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石慧洁,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科长。 申请对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投诉举报不予立案的回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投诉举报请求事项书面反馈行政处理结果。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临沭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苏式五仁月饼”净含量360克,同时月饼包装上又标注净含量“计量称重”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至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9日提起行政复议之日,申请人没有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争议调解处理结果的信息反馈。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十七条、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具有处理投诉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举报人。对依据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履行期限届满后,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于6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向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于2022年12月19日提起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人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沭县人民政府 |
||||||||||||||||||||||||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