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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复字〔202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3-27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3-0000052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3-03-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沭政复字〔202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3-0000052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公示
发布日期: 2023-03-27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沭政复字〔2023〕5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刘健,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章,临沭县民政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于2022年11月9日提出的履行职责申请未作出答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决定临沭县民政局履行责令并指导山东省临沭县临沭镇镇北街居委会补发2015年至今停发张勤胜的所有居民待遇(包含生活补助金、居民养老金、粮油款等);2.依法决定临沭县民政局履行监督并指导山东省临沭县临沭街道镇北街居委会保护张勤胜分配居民住房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称:2022年11月11日,临沭县民政局签收了张某某邮寄的《张某某要求临沭县民政局履行调查核实、责令改正、依法追责等法定职责的申请书》。张某某要求临沭县民政局责令并指导临沭县临沭街道镇北街居委会补发2015年至今停发张勤胜的所有居民待遇(包含生活补助金、居民养老金、粮油款等),监督并指导临沭街道镇北街居委会保护张某某分配居民住房的合法权益。截至2023年1月11日,已经超过了60日,临沭县民政局未对张某某提出的履职申请进行答复和受理,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张某某对此不服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张某某有关申请事项。被申请人第一时间安排工作人员通过0539-XXXX电话联系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2项申请事项并不是被申请人的职责,建议其咨询临沭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具有相应的职责,建议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临沭民政局签收了申请人向临沭县民政局邮寄了《张某某要求临沭县民政局履行调查核实、责令改正、依法追责等法定职责的申请书》,临沭县民政局于2022年11月11日签收邮件。以上事实有《张某某要求临沭县民政局履行调查核实、责令改正、依法追责等法定职责的申请书》、EMS面单、物流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前置条件是该行政机关具有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直接、具体处理行政相对人所申请事项的职责。根据临沭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开的临沭县民政局机构职责,临沭县民政局不具有申请人所申请的要求临沭县民政局履行调查核实、责令改正、依法追责等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沭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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