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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复字〔2023〕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6-20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3-000005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3-06-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沭政复字〔2023〕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3-0000051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公示
发布日期: 2023-06-20

沭政复字〔2023〕29号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人民政府临沭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景国,主任。

申请人孙某某对被申请人临沭县人民政府临沭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向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临沭街道某村村民,因其房屋被征收,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通过邮寄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征收申请人房屋涉及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1日签收该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仍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为此,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本机关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对申请书的书面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0日,申请人孙某某通过邮寄向临沭县人民政府临沭街道办事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征收申请人房屋涉及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被申请人于3月21日签收申请人的申请,至申请人提起复议申请时仍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经本机关书面通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EMS邮寄面单;

  2. EMS邮寄物流信息。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机关的答复通知及申请书复印件后,应当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的规定,能够据此认定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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