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复字〔2023〕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2023-06-2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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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复字〔2023〕29号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人民政府临沭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景国,主任。 申请人孙某某对被申请人临沭县人民政府临沭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向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临沭街道某村村民,因其房屋被征收,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通过邮寄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征收申请人房屋涉及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1日签收该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仍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为此,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本机关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对申请书的书面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0日,申请人孙某某通过邮寄向临沭县人民政府临沭街道办事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征收申请人房屋涉及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被申请人于3月21日签收申请人的申请,至申请人提起复议申请时仍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经本机关书面通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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