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复字〔2022〕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2022-11-3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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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沭政复字〔2022〕44号 申 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2021年10月20日的投诉举报未作处理不服,于2022年6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所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沭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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