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复字〔2022〕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2022-10-1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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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沭政复字〔2022〕40号 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人民政府临沭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临沭县人民政府临沭街道办事处作出的XX号《行政强制拆除公告》,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行政强制拆除公告》。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的《行政强制拆除公告》是对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相关事项的公告,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沭县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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