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复字〔2022〕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2022-07-0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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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沭政复字〔2022〕28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公安局。 第三人:张某某。 因申请人不服临沭县公安局于2022年3月7日作出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4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某加重处罚。 申请人称:今年1月16日15时许,是村里集中到大队部申报小麦补贴的时间,村委主任张某某在公众面前辱骂、寻衅滋事,对刘某某破口大骂,还指桑骂槐地骂依法向上级反映他违法违纪问题的其他村民,当场引起了很多村民的愤慨和不满,骂的语言十分难听,不堪入耳。 被申请人称:2022年2月15日9时许,我所接到刘某某报警,称其在村办公室办理小麦直补时被人辱骂。我局受理后开展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2022年1月16日15时许,张某某酒后因琐事对村民刘某某。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张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三人称:刘某某说的我的处罚轻重,这是公安机关的决定,我已经接受。说我在公共场合破口大骂也没有理由,当时我喝过酒,语言也有点过错。如果她说提她的名字,把当事人的名字说出来,也不能她说骂就骂,我没有理由骂她。我虽然在村里当村干部,难免得罪人。希望她把证人找出来,在(村)办公室也有干部张某某东、王某某,也可以叫他们说说。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6日,某某镇前官街村张某某酒后因琐事在某某村办公室辱骂村民刘某某。被申请人接报案后,对案件开展调查。于2022年2月15日对报案人刘某某进行询问调查,于3月7日传唤第三人张某某接受询问调查,后分别于2022年2月16日、2月22日、2月23、2月24日对在场见证人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2022年3月7日,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对第三人张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并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第三人张某某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2022年3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第三人张某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于同日直接送达被处罚人。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本案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结合第三人的陈述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的询问笔录,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辱骂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无不当。第三人有对申请人进行辱骂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据此对第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量罚适当。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履行了受案、告知、调查、送达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适用正确,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沭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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