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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复字〔2022〕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5-18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2-0000057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2-05-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沭政复字〔2022〕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2-0000057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公示
发布日期: 2022-05-18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葛磊,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投诉举报作出处理的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7日作出的举报编号为1371329002022011250539445的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便结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某店铺购买标题宣称“儿童筷子”一份,签收打开后,发现有问题,于2022年1月12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不予认可。商家所销售的产品并无任何标签标识,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被申请人未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也未与申请人联系核实商家的违法行为,而是直接不予立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出的商家产品无检测报告等问题进行答复,属于主观意识的不作为。被申请人属于形式回复。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调查情况:我局接到投诉后,于1月28日对被投诉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被投诉产品“儿童筷子”,内含产品合格证,标签标明了生产厂家、地址、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被投诉人于2021年1月28日写下了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被投诉人是合法市场主体,已经办理营业执照。因为春节期间,又有疫情,生产厂家正在放假,被投诉人就产品质量相关证明正在积极与生产厂家沟通。

二、有关情况说明。1、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在拼多多某店铺购买“儿童筷”一份,于2022年1月12日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申请并没有行使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而是与商家沟通时直接索要500元,如不同意赔偿就进行投诉,并未与商家协商退货退款等相关事宜。2、此次复议内容不实,对实际情况进行虚构,申请人称购买的“儿童筷子”产品无标签、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属于三无产品。事实上,通过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的检查,该产品内含产品合格证有标识标签。3、经查,申请人周某截至目前,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965起,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5日,在临沂辖区内进行的投诉举报情况:兰山区14起,高新区1起,临沭1起。临沭此起,并非因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损害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而仅以商品标识标签等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要求经营者赔偿,属于典型的职业索赔人,是利用行政机关作为工具进行谋财,应予以严厉打击。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及事实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2日,申请人以其在拼多多某店铺购买的“儿童筷”属于“三无产品”,对消费者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为由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接投诉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8日对被投诉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投诉产品“儿童筷子”内含产品合格证,标签标明了生产厂家、地址、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就处理结果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全国12315平台回复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在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前,被申请人已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其相应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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