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复字〔2022〕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2022-05-1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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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高冬子,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年1月20日作出的沭综执罚字〔2022〕1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沭综执罚字〔2022〕1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被申请人对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无权做出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没有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且部分执法人员无执法资格,冒名执法。三、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建筑物被认定为非法占地建住宅,处罚依据应当是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被申请人称:一、我单位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罚合法有效。接群众举报,反映临沭街道前于店村高某违法建设房屋,我局执法人员遂对此反映问题进行调查。调查发现高某于2013年12月在此处建设房屋,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符合立案条件。我局于2022年1月5日对此案立案调查。经询问高某本人和有关证人后证实,此处建筑位于临沭街道前于店村村北,是高某于2013年12月份建设的,现已建设完成,高某一直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违法事实成立。经第三方临沭县金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现场勘测,套合比对临沭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后确认占地类型为耕地(水浇地),占地面积为19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我局认定申请人非法占地建设房屋,认定事实清楚,处罚决定合法有效。 二、我单位行政处罚主体正确,程序合法。1、我单位作为《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划转部分事项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局的通知》(沭政字【2017】68号)确定的临沭县全面推进跨部门改革后县政府依法设立的行使国土资源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有权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执法时都是有两名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出示执法证件,同时告诉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我局作为行政处罚主体是正确的。2、接群众举报后,经调查认为申请人非法占地建房并且拒不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我局于2022年1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经集体讨论、法制审核后于1月12日向申请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2022年1月20日我局对申请人依法下达沭综执罚字【2022】1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三、适用法律正确。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应(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7日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1999】87号公布):根据原土地管理法和新法的规定,均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应处罚较轻的法律。此非法占地建房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以前,适应旧法没有错。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群众举报,于2022年1月5日对申请人高某违法占地建设住宅案立案调查,经询问当事人及有关证人,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1月12日向高某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1月20日作出的沭综执罚字〔2022〕1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9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本案中,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沭综执罚字〔2022〕1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的事实是高某在案涉土地上建设房屋用于居住,未办理审批手续,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案涉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因此,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并非申请人高某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住宅案的适格执法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沭综执罚字〔2022〕1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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