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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复字〔2022〕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4-19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2-0000053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2-04-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沭政复字〔2022〕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2-0000053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公示
发布日期: 2022-04-19

申请人:彭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高冬子,局长。

申请人不服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编号:0018657的《违章停车简易程序处罚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合并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0018657《违章停车简易程序处罚书》。

申请人称:本人着急去印象城拿单子,本以为拿单子就走的,因为说了几句话耽误了几分钟,车就被贴了罚单。我没把车停在停车位上是不对的。但是我提出复议的理由是1、本人从小遵纪守法,是一位合格的公民;2、为了赶时间,没有把车停在远一点的车位上,不应该;3、任何的罚款只是手段而非目的。我提起复议,因为我觉得这次的处罚目的已经达到了。望支持我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经调查,2022年3月9日下午,执法人员巡查至苍山路时,发现当事人彭某将鲁Qxxxxx车辆停放在苍山路路沿石以上的人行道,彭某本人也承认没有停在停车位。彭某的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和《山东省事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构成违章停车。根据《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划转部分权利事项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局的通知》(沭政字〔2017〕6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由于当事人不在现场,执法人员对该车辆违章停放的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下达了《违法停车告知单》,告知车辆相关人员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违章处理办公室接受处理。由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罚款数额较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按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我局执法人员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执法。在城市市政建设跟不上社会发展和市民对公共服务的基本需求时,作为城市普通市民的一员,出行更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城市建设和运行作出一份力所能及的贡献。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9上午9时许,申请人将其驾驶的鲁Qxxxxx轿车违法停放于苍山路路沿石以上的人行道,未停在停车位且占压盲道。被申请人处的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对其下达《违法停车告知单》,告知车辆相关人员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违章处理办公室接受处理。申请人当日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编号为0018657的《违章停车简易程序处罚书》,对申请人罚款100元并当场缴纳罚款。以上事实有违章停车简易程序处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临沭县城苍山路实施违章停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于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罚款数额较少,被申请人对其按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依据适用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0018657的《违章停车简易程序处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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