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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复字〔2022〕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5-06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2-0000052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2-05-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沭政复字〔2022〕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2-0000052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公示
发布日期: 2022-05-06

申请人:臧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人民政府郑山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宝云,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郑限改字〔2022〕第0100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3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郑限改字〔2022〕第0100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申请人称:2022年3月4日,臧某收到自然资源规划执法人员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行为通知书(郑限改字〔2022〕第0100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臧某自行整改。

我硬化的地面是我爸爸臧某向继承我奶奶的房屋(该房屋面积是主房4间以及院子,目前村里走的路占用了一间房子)。在2016年拆迁后,宅基地一直由我使用。我爸爸多处宅基地均与本村第一轮发包给高某,经调换后,都在一起。村里增减挂后我们村后面有一排不在拆迁范围内,故该房屋前面有一条路,至此我们沿着该路一直往西硬化部分地面,此地面是路,方便种粮食、晒粮食。实际上,该硬化地面也可以为晾晒场,同时建在自家宅基地上,该地块等级是一般耕地。硬化的地面一方面我们是用于耕作西面土地,另一方面用于晾晒场,晾晒场属于设施农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晾晒场属于设施农用地,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属于建设用地。因此,根据上述文件可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农用地上作出规划许可既在设施农用地上的晾晒场是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同时该地的在答复意见书[2020]00002号已经明确说明是一般耕地。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改正行为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接群众举报,臧某私自在郑山街道原陡沟村硬化地面,我单位工作人员遂对此反映问题进行调查,调查发现反映问题属实。经调查询问,臧某本人及村干部臧某某证实此硬化地面是臧某所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臧某的建设没有取得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我单位认定申请人违法建设的事实清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责令限期改正行为通知书适用法律正确。因臧某的建设未取得城乡规划部门的批准,我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适用法律正确。

三、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申请人自己明确承认此硬化地面为道路,只是收获季节作为晾晒场,晾晒场的确是农业设施用地,依据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使是农业设施用地也应当向乡镇政府备案。同时并不能因为在上面晾晒粮食就认定为晾晒场。

经审理查明:临沭县人民政府郑山街道办事处以申请人在郑山街道办事处陡沟老村宅基地北硬化地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为由,于2022年3月4日对申请人作出郑限改字〔2022〕第01008号《责令限期改正行为通知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前自行整改。以上事实有郑限改字〔2022〕第01008号《责令限期改正行为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责令申请人限期对其硬化地面的行为作出整改。而根据该规定,本案的被申请人临沭县人民政府郑山街道办事处并非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行为通知书》的适格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临沭县人民政府郑山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郑限改字〔2022〕第01008号《责令限期改正行为通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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