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复字〔2022〕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2022-04-1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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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人民政府临沭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景国,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与2022年1月7日作出的沭街公告字〔2022〕第001号《行政强制拆除公告》,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沭街公告字〔2022〕第001号《行政强制拆除公告》。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在案涉承包地上建设建筑物并不违法,本案被申请人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作为对申请人地上建筑物的处置依据。申请人的承包期限并未到期,案涉承包地的所有权人后杨楼村委也赋予了申请人在承包地上再建、改建的权利,申请人系在再建、改建地上建筑物后,《城乡规划法》才实施。另外,申请人在2009年7月27日已向临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缴纳了罚款,这也意味着案涉地上建筑物的合法化已被城管部门所认可,案涉地上建筑物并不违法。 二、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下达行政强制拆除公告主体不适格。申请人在拆除公告中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6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下达拆除公告并作出如逾期未拆除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拆除其主体,明显不适格。《城乡规划法》第64条及66条明确规定有权实施拆除行政措施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临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沭行执字第129号行政裁定书也明确了拆除的执行机关应为临沭县人民法院,被申请人下达本公告并强调由其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主体明显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关于限期拆除案涉地上建筑物事宜已经临沭县人民法院(2009)沭行执字第129号行政裁定书及沭政复字(2020)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处理过,被申请人再次对申请人下达行政强制拆除公告属于重复处理。1、2009年3月10日,临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经就该案涉建筑违法向临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临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沭行执字第129号行政裁定书亦已裁定该案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如不按期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该案以申请人缴纳了罚款予以终结。2、同样,在2020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已经作出撤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决定。案涉地上建筑物已经由临沭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处理,被申请人在此就案涉地上建筑物下达拆除通知则形成了由临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临沭县人民政府临沭街道办事处两个主体就同一事宜作出两份处理的决定明显不合法,属重复处理。 经复议机关书面通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的证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沭街公告字〔2022〕第001号《行政强制拆除公告》。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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