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复字〔2022〕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2022-04-1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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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管涛,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临沭县公安局2022年2月7日作出的沭公(治)行罚决字〔2022〕10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沭公(治)行罚决字〔2022〕10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违法,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让申请人签字的是《证据保全决定书》,而不是《违法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称:2022年1月,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申请人歪曲事实,编写、印制恶意攻击国家防疫政策的宣传彩页2800余份,并在村内公开宣传。2月4日,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1900余份,欲前往外省公共场所进行宣传,在兖州火车站被发现,经反复劝阻返回临沭。综上所述,申请人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罚适当,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行政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吴某编写、印制恶意攻击国家防疫政策的宣传彩页。2月4日,吴某携带该宣传材料计划乘坐火车去福建省三明市进行公开宣传和非法演讲,在兖州火车站被发现,经工作人员反复劝阻返回临沭。2月6日,临沭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受理报案,之后询问了有关证人。2月6日,临沭县公安局制作《检查证》,对吴某住所及相关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纸质红色A4纸打印宣传单915份,该证据于2月7日依法进行证据保全。临沭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对吴某进行传唤并制作询问笔录。2月7日,临沭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向吴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当日临沭县公安局作出的沭公(治)行罚决字〔2022〕10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吴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物证、书证、询问笔录、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吴某歪曲事实,编写、印制恶意攻击国家防疫政策的宣传彩页,并携带上述材料欲前往外省公共场所进行宣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成立。临沭县公安局作出的沭公(治)行罚决字〔2022〕10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罚适当,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沭公(治)行罚决字〔2022〕10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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