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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复字〔2022〕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04-19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2-0000049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2-04-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沭政复字〔2022〕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2-0000049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公示
发布日期: 2022-04-19

申请人:宋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高冬子,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沭综执罚字〔2022〕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沭综执罚字〔2022〕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新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非法占用土地新建房屋不归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

被申请人称:一、我单位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罚合法有效。街群众举报,宋某擅自在临沭街道宋甲岭村村北建房,我局执法人员遂对此反映问题进行调查,调查发现此处原先是宋某的蔬菜大棚,宋某与2020年12月在此建设房屋,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符合立案条件。我局于2022年1月2日对此立案调查。经询问宋某本人和有关证人后证实,此处建筑位于临沭街道宋家岭村村北,327国道北,是宋某于2020年12月份建设的,现已建设完成,宋某一直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违法事实成立。经现场勘测,套合比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后确认占地类型为耕地(基本农田)14平方米、水浇地(允许建设区)40平方米。

二、我单位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接群众举报后调查落实,认为申请人非法占地建房并且拒不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我局在2022年1月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并未改正其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月5日予以立案,1月12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2022年1月20日,我局对申请人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适用法律正确。宋某和有关证人都证实此建筑是宋某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据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经审理查明: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1月5日对申请人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日,对案涉现场勘查,明确了案涉建筑物的四至,形成现场照片四张,并对申请人所在宋家岭村有关证人和申请人宋某进行询问调查,查明案涉土地原为蔬菜大棚,申请人在该地块上建设建筑物用来居住,建设未经批准,未办理审批手续。根据临沭县某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宋某非法占地勘测定界图》,认定案涉建筑物占地面积54平方米,其中旱地14平方米,水浇地40平方米。2022年1月12日,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沭综执告字〔2022〕1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同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2022年1月20日,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沭综执罚字〔2022〕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宋某于1月24日签收该处罚决定书。以上事实有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现场勘验照片、听证通知书、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宋某非法占地图斑、宋某非法占地勘测定界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本案中,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沭综执罚字〔2022〕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的事实是宋某在案涉土地上建设房屋用于居住,未办理审批手续,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案涉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因此,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并非申请人宋某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住宅案的执法适格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沭综执罚字〔2022〕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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