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复字〔202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2022-03-0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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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葛磊,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本人李某于2021年7月21日向贵局举报某粉条厂生产的日月牌粉丝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一案,贵局依法作出的投诉举报办理结果的全部内容。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签收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截至2021年12月31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任何答复,即便存在延期情形,亦应当于2021年12月9日前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1年7月24日收到申请人对某粉条厂的举报信。收到举报信后,我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调查处理结束后由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向申请人反馈了检查结果。2021年10月25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向我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投诉举报办理结果全部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我局对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系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且我局在处理完投诉举报后已经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5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10月28日签收该邮件。截至2021年12月31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答复。以上事实有中国邮政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有就申请人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义务,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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