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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复字〔2021〕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10-28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1-0000148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1-10-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沭政复字〔2021〕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1-0000148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公示
发布日期: 2021-10-28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沭政复字〔2021〕47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沭综执罚字〔2021〕第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8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沭综执罚字〔2021〕第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本案处罚程序不合法。本人于2021年1月15日被告知,1991年时涉案房屋及土地有证,但国土所记录为一直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明。国土所不允许本人翻看记录,其记录和本人陈述以及实际情况不符。

二、处罚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调查不清。本案应调取国土资源部门对涉案住宅的登记情况以查清事实。该处住宅为建国初期所建,于1991年签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2年统一更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时收回且没有给本人母亲颁发新证(为了节约成本)。该处住宅为本人从父亲处合法继承。本人之子已经分户,故本人再次申请原址修缮翻建,国土所一直不收手续。因宅基地房屋破损无法居住,本人于2020年4月修缮。

修缮原有宅基地房屋未扩展四至,不存在占用农用地,无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版)第四十四条办理手续。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应真实准确对土地情况及土地规划进行调查统计,本案人员的工作失误不应当由公民承担。

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换证、测绘登记过程中,将合法宅基地变成了耕地。

涉案房屋符合临沭县临沭镇规划,虽手续不完善,但没有达到必须拆除的程度。不能因为涉案房屋土地没有完善的手续,就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违建,必须拆除。认定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应从实质上对房屋的性质进行考察而非机械的依照证书和手续。若现在要求申请人拆除宅基地上的房屋,申请人之子办理完宅基地的审批手续却没有宅基地和房屋可以使用。

根据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促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1、探索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对于因历史造成的超标准占用宅基地“一户多宅”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继承房屋以外占有和使用的宅基地,探索建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下的有偿使用制度,明确有偿使用标准,超出规定面积部分实行有偿使用。以及《临沂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所建房宅符合规划和面积标准,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经户主申请免予拆除处罚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予以拆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涉案的房屋属于规划及面积标准,并不是必须拆除的房屋。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1. 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处罚合法有效。 我局对12345工单举报张新会违法建房进行调查,发现其没有办理

    宅基地审批手续。我局于2021年1月15日对此案立案调查。经询问张新照本人和村干部,证实此处住宅位于庙子头村南,是张新照的老房子,由其爷爷建设,后给了张新照父亲。2020年4月左右张新照对其翻建。张新照不能提供宅基地相关手续亦查询不到其宅基地的登记档案。申请人所建设的住宅没有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属于未批准擅自建房。

  2. 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我局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于2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在2021年2月20日,我局对张新照依法下达沭综执罚字〔2021〕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适用法律版本错误,该决定书被复议机关撤销,我局于2021年4月12日对张新照重新下达沭综执告字〔2021〕XXXX-X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张新照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举行听证会并出具行政处罚听证报告。

    三、申请人陈述理由不能成立。

    1、所反映的“1991年时涉案房屋及土地有证,现在没有了,记录为一直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但不允许本人翻看记录,督促本人尽快签字”的反映不属实。我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询问并制作笔录时已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制作笔录时都是两名工作人员,一问一答,笔录都是根据当事人本人陈述如实记录且制作笔录结束后经过当事人查看并签字摁指印确认。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情形。

    2、当事人反映的合法继承符合分户条件且一子已经分户;申请原址修缮翻建但国土所不收手续;翻建房屋宗地四至未发生改变;有关部门未对其住宅进行准确统计,没有完善手续的房屋在农村大量存在。这些都不是涉案住宅合法的证据,无法认定此住宅合法。

    经审理查明: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12345工单,对张新照未经批准翻建老宅的行为进行调查。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同日对案涉住宅现场勘查,明确了住宅的四至。同日,对临沭镇庙子头村委员张怀生和申请人张新照进行询问调查,查实张新照翻建老宅未办理审批手续。2021年4月9日,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沭综执告字〔2021〕XXXX-X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2021年4月12日送达张新照,张新照拒绝签收。张新照于2021年4月14日提出听证申请,行政处罚听证会于2021年5月16日举行。2021年7月9日,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沭综执罚字〔2021〕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还非法占用的297平方米土地,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9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该决定书于同日邮寄送达张新照。以上事实有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现场勘验照片、听证通知书、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张新照非法占地图斑、张新照非法占地勘测定界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否则作出的行政行为将成为无源之水,势必削弱行政行为的公信力。

    本案中,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沭综执罚字〔2021〕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的事实是张新照在2020年4月翻建老宅时未办理批准手续,该违法事实涉及宅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修正版)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故,张新照翻建老宅的行为应当由农业农村局进行查处。

    综上,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沭综执罚字〔2021〕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超越职权,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沭综执罚字〔2021〕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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