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复字〔2021〕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2021-10-2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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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沭政复字〔2021〕46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申请人举报投诉后没有做出是否受理,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举报投诉临沭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花肉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3日签收举报投诉信。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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