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复字〔2021〕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2021-10-2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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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沭政复字〔2021〕38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30日对申请人作出沭综执罚字[2021]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沭综执罚字[2021]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定本人在自家住宅周围挖取页岩的情况不属实,调查的证据与客观事实不符,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系法律适用错误,被申请人无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所以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超越职权,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 1、被申请人有权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符合法定程序。 2、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0日,杨某某未经批准在临沭街道东月庄村东自家住宅周围挖取页岩。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6月1日立案调查,6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并于6月24日向违法当事人杨某某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6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向违法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杨某某在询问笔录中供述自己在未办理采矿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挖取砂和页岩,挖掘面积3分地,向外卖了7翻斗车,一车30吨,每车600元,收入4200元。经金田测绘公司现场勘测,挖掘面积865平方米,方量1840平方米,现场存放740立方米,实际挖取1100立方米。2021年6月7日临沭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杨某某无证开采页岩进行了价格认定(临沭价认定[2021]88号),认定价格为38元/立方米,1100立方米×38元/立方米=4188元,认定结论:杨某某无证开采页岩1100立方米,2021年5月份的矿产资源市场价格为41800元。经查,杨某某曾于2020年9月份在该案地块南邻挖取砂,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5日对申请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沭综执罚字[2020]8034号),责令申请人停止开采。现,杨某某再次挖取页岩和砂,其行为情形恶劣。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的规定,责令申请人停止开采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没收无证开采页岩违法所得41800元,并处违法所得(41800元)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合计:5434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勘测定界图、关于杨某某无证开采页岩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沭发[2017]13号《中共临沭县委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临沭县全面推进跨部门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后,县政府依法设立的行使国土资源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执法职能部门,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行使行政处罚职能。 本机关认为: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申请人杨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临沭街道东月庄村东自家住宅周围挖取页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沭综执罚字[2021]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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