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简体 繁体
智能问答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数据开放平台
当前位置: 首页>>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权力>>行政复议公示>>正文
沭政复字〔2021〕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10-08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1-0000137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1-10-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沭政复字〔2021〕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1-0000137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公示
发布日期: 2021-10-08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沭政复字〔2021〕35号

申请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申请人举报投诉后超法定时效不做出任何回复的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举报临沭县餐餐香调味店经营的“红薯淀粉”为三无食品,同时请求给予举报奖励,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时效内给予申请人书面回复。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签收举报投诉信。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履行期限届满后,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于6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超过法定复议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临沭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6月8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