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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复字〔2021〕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03-30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1-0000124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1-03-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沭政复字〔2021〕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1-0000124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公示
发布日期: 2021-03-30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沭政复字〔2021〕16号

申请人:高某某。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对申请人作出沭公(开发区)行罚决字【2021】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沭公(开发区)行罚决字【2021】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责令临沭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申请人被伤害案,并依法追究徐阳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申请人称:

2019年10月1日16时许,高某某因工作琐事被徐某持电烧水壶、玻璃茶杯将头部殴打致伤,被殴打后报警,随后去临沭县人民医院缝合并治疗,在医院测量头部伤口长度为:头顶部有一长约8厘米伤口,纵行各约1.5厘米裂伤口,伤口呈放射状,顶部有一长1厘米划伤口,头部伤口长度为10.5厘米。在2019年10月2日高某某去临沭县公安局做伤情鉴定测量头部伤口长度为:左顶枕部有一5.5厘米的创口,创缘较整齐,该创口前侧有一横行1.1厘米创口,创缘整齐,已缝合,该创口后侧有一1厘米的创口与该创口相连,创缘整齐,已缝合,头部伤口长度为7.6厘米,鉴定意见为轻微伤。临沭县公安局法医师测量伤口时,直接用硬尺测量,对于弯曲部分直接测量直线距离,所以测量结果与医院测量结果相差甚远,这种测量方式显然是错误的,相当于把中间弯曲部分舍弃,没有达到真正测量伤口长度的目的。高某某不服临沭县公安局做出的伤情鉴定结论,在2019年11月29日向临沂市公安局申请对自己的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重新鉴定,经市公安局法医工作人员测量头部伤口长度为:左枕顶部有近“十”字状瘢痕,横状瘢痕长2.3厘米,竖状痕呈间断性、自上而下分别为1厘米、4.2厘米、1厘米,头部伤口8.5厘米,鉴定意见为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临沂市公安局法医人员测量长度与高某某在临沭县人民医院治疗期间测量长度基本吻合,并且伤势走行、长度,缝合位置、缝合次数都是相吻合的。在送检照片、现场照片、在医院缝合后照片相对比,高某某伤口长度、缝合位置、缝合走行、缝合处都没有变化。在伤口恢复过程中伤口自行愈合,包括在缝针情况下,根据缝针针眼在伤口两侧的距离影响伤口的小范围走行,随着时间的长短,伤口瘢痕会逐步缩短,疤痕恢复属于正常情况,所以临沂市公安局法医做出头皮创伤疤痕构成轻伤二级,现头皮疤痕与送检照片中创口的走行、长度不致的鉴定意见是属于正常的。伤口再治疗后三个月必然会愈合,伤口长度必然会缩短。即使缩短以后仍然可以构成轻伤二级,如果在临沭县公安局第一次做鉴定时用正确的测量方式测量伤口长度,会得出与临沂市公安局同样的鉴定意见轻伤二级。

申请人高某某多次要求临沭县公安局按临沂市公安局做出的伤情鉴定意见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追究徐某的刑事责任,并根据犯罪情节对徐某定罪量刑,徐某在办公场所对高某某进行殴打,并持有电热水壶、茶杯殴打,对高某某身体及精神都造成重大伤害。

临沭县公安局在2021年1月28日对高某某被故意伤害案决定予以撤案,并作出临沭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沭公(开发区)撤案字[2021]XX号决定书,同日按临沭县公安局对高某某做的伤情鉴定意见轻微伤对徐某某进行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临沭县公安局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高某某对临沭县公安局做出的伤情鉴定,已经申请重新鉴定,应当以临沂市公安局重新鉴定的伤情鉴定意见轻伤二级为准,临沭县公安局做出的轻微伤意见经被临沂市公安局做的鉴定意见轻伤二级取代,不再有法律效力,临沭县公安局对徐某按临沭县公安局做的鉴定意见轻微伤处理,并对高某某被伤害案按撤案的处理是错误的。

被申请人称:

一、2019年10月1日16时许,高某某来所报警称:10月1日8时许,其在临沭县郑山街道大琅琳子西村村委办公室内因工作琐事与徐某发生口角,后其被徐某殴打,请求查处。接警后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立即进行侦办工作。经査2019年10月1日8时左右,徐某与高某某因工作琐事在郑山街道大琅琳子西村村委内发生口角,后徐某手持电水壶、玻璃茶杯将高某某头部致伤。2019年10月2日,临沭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高某某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为轻微伤。经高某某申请,2020年1月3日,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高某某伤情再次鉴定,鉴定意见为高某某的现头皮创伤痕构成轻伤二级,现头皮瘢痕与送检照片中头皮创口的走行、长度不一致。2020年2月17日,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二、实践中我国法医鉴定机构无上下级之分,都是根据个人损伤的客观情况作出的技术鉴定。不存在重新鉴定,第一次鉴定就失去效力的情况。

办案机关采信鉴定机构意见,以符合客观实际为标准。2020年1月3日,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高某某伤情再次鉴定意见认定高某某的现头皮创伤瘢痕构成轻伤二级,现头皮创伤瘢痕与送检照片中头皮创口的走行、长度不一致。2021年1月26日,办案人员与临沂市公安局刑科所法医会商,认为重新对高某某鉴定伤情时伤口已愈合,鉴定时间距受伤时间已近两个月,皮瘢痕与送检照片中头皮创口的走行、长度不一致。不能排除案发后再次受伤的可能。我局在广泛商讨并征求了其他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我局决定采信2019年10月2日临沭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高某某损伤程度的鉴定意见。2021年1月28日我局对高某某被故意伤害一案作出撤案转行政案件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日16时许,高某某在临沭县郑山街道大琅琳子西村村委办公室内因工作琐事与徐某发生口角,被徐某手持电水壶、玻璃茶杯将高某某头部致伤。2019年10月2日高某某去临沭县公安局做伤情鉴定测量头部伤口长度为:左顶枕部有一5.5厘米的创口,创缘较整齐,该创口前侧有一横行1.1厘米创口,创缘整齐,已缝合,该创口后侧有一1厘米的创口与该创口相连,创缘整齐,已缝合,头部伤口长度为7.6厘米,鉴定意见为轻微伤。经高某某申请,2020年1月3日,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高某某伤情再次鉴定,鉴定意见为高某某的现头皮创伤痕构成轻伤二级,现头皮瘢痕与送检照片中头皮创口的走行、长度不一致。2021年1月28日临沭县公安局对高某某被故意伤害一案作出撤案转行政案件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

一、临沭县公安局根据临沭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高某某损伤程度的鉴定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高某某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为高某某的现头皮创伤痕构成轻伤二级,现头皮瘢痕与送检照片中头皮创口的走行、长度不一致。可以看出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意见并未否定临沭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的鉴定意见,两次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原因是现头皮瘢痕与送检照片中头皮创口的走行、长度不一致。临沭县公安局采信临沭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的鉴定意见而做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1. 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责令临沭县公安局追究徐某刑事责任已超越行政复议机关的职权范围。若申请人认为徐某侵犯其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 如申请人仅仅对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重新鉴定,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法医鉴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沭公(开发区)行罚决字【2021】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临沭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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