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简体 繁体
智能问答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数据开放平台
当前位置: 首页>>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权力>>行政复议公示>>正文
沭政复字〔2021〕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03-22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1-0000123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1-03-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沭政复字〔2021〕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1-0000123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公示
发布日期: 2021-03-22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张宗昭,男,2006年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育秀家6号楼1单元402室,公民身份证号:371329****1141213。

法定代理人:张布升,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冰县育秀家园6号楼1单元402室,公民身份证号:371329****11194811,电话:1317****999

被申请人:临县公安局城里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陈言报,所长。

第三人:高子皓,男,2006年5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临街道兴隆街居委会482号,公民身份证号:371329*****036031电话:139*****898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0日对申请人作出沭公(城里)不罚决字【2020】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张宗昭与高子皓均系第三初级中学学生。2020年11月18日12时,高子皓与同年级同学因琐事而打架斗殴,申请人及其他同学路过时进行短暂围观。围观过程中申请人张宗昭仅是观看,且无任何挑衅高子皓及动手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但高子皓却因之前打架未控制自己的激动情绪和行为,无端将申请人从教室掐住脖子揪出楼道,后用手按住申请人颈部,前后两次用力将申请人头部撞墙,造成申请人脑震荡。通过调取案发前后的楼道内的监控视频,能够晰看到整个案件发生过程。案件发生过程中,申请人的言语理论和讲话均属于人的正常本能反应,并无任何违法过错行为,申请人在该案件中是无辜受害者,但被申请人错误认定申请人为违法行为人,这一点与监控视频拍摄到的案件发生过程是截然相反的,很显然被申请人对案件未经过详尽充分调查。被申请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明显定性错误,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不予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量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8日12时,高子皓与同学因琐事而发生冲突,申请人在围观过程中对高子皓的行为进行了语言评论。因语言冲突,高子皓和张宗昭发生争执。高子皓用手住张宗昭的脖子将张宗昭推向走廊窗台一侧,造成张宗昭头部撞到了窗台立柱,双方继续争吵2分钟被同学拉开。高子皓返回九年级十八班教室后,张宗昭独自来到该教室内与高子皓继续争吵再次发生冲突,高子皓伙同陈秋宇、高梓鹏对张宗昭进行殴打。

现场录像显示,高子皓与张宗昭双方争执殴打时间为自2020年11月18日12时2分至2020年11月18日30分结束,全程约8分钟,申请人张宗昭所称的前后被多次被打均在这8分钟内发生。张宗昭被殴打处于续状态。法医鉴定书显示受害人左下眼青紫明显,右颈部两处短条状皮肤擦伤,已结痂。该损伤明显系高子皓、陈秋宇、高梓鹏殴打行为导致。

本机关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

申请人在围观过程中对高子皓的行为进行了语言评论,在事发时不能冷静处理矛盾,期间与对方存在互相争吵、推搡情节,在一定程度激化矛盾,申请人也存在一定过错,但是属于情节特别轻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沭公(城里)不罚决字【2020】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沭公(城里)不罚决字【2020】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临沭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2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