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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复字〔202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01-27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1-0000118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1-01-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沭政复字〔202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1-0000118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公示
发布日期: 2021-01-27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沭政复字〔2021〕1号

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其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结果的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告知投诉举报华诚购物广场华诚超市经营“哈罗宝贝分类桶系列固体饮料”存在变造生产日期违法行为事项的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2020年7月24日下午电话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华诚超市经营标识为“广东立十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哈罗宝贝分类桶系列固体饮料”食品涉嫌变造涂改日期。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反映上述事项告知投诉举报的详细请求内容。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3日在12315平台回复“正在调查处理中”。

被申请人2020年07月24口对华诚物广场华诚超市经营“哈罗宝贝分类桶系列固体饮料”存在变造生产日期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调查,至今已过五个月,但被申请人并未依照法律法规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我投诉举报事项立案调查的最终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称:因何文鹏(以下称申请人)不服我局2020年10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回复,根据临沭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24日,我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称华诚购物广场(中山路)店经营的“哈罗宝贝”饮品有涂改生产日期的嫌疑。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摆放18桶“哈罗宝贝”饮品,其中一桶饮品的生产日期有改动痕迹,当日,我局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二、我局已向申请人告知该案已经立案处理。我局在该案立案当日即告知当事人有关情况,并于2020年10月23日在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此案正在调查处理。

三、我局对申请人的告知事项系程序性告知,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我局的程序性告知行为不服,不符合法定复议申请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4日下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华诚超市经营标识为“广东立十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哈罗宝贝分类桶系列固体饮料”食品涉嫌变造涂改日期。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3日在12315平台回复“正在调查处理中”。

本机关认为:该复议案件的焦点为申请人能否作为适格消费者。通过投诉举报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可知法律所保护的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何某某作为原告,向各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08余起,所起诉的事项几乎都是因投诉举报相关食品药品不合格而认为行政机关不予查处或者对查处结果不满意,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对其因投诉举报不予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

何某某不是以个人及家庭消费为目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投诉举报商家,而是以“打假”之名为自身牟利,其并非善意消费者。且何某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希望抓住商家的漏洞,故意购买存在问题的商品,在全国各地就问题商品进行多次投诉举报或起诉等而牟利。

申请人的行为主观上已非救济受损的合法权益,客观上耗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案涉投诉举报行为不值得鼓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临沭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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