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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沭政复字〔2021〕7号
2021-01-29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1-0000049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1-01-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沭政复字〔2021〕7号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1-0000049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公示
发布日期: 2021-01-29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沭政复字〔2021〕7号

申请人:胡某。

申请人因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沭综执(2020)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该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不当,执法不规范,执法标准不统一、不连贯,存在执法随意性大,执法不严肃现象,应该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执法适用法律条款不恰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位除外。在道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人车辆虽未停放在规定地点(政府提供的规定停车位),但停车地点也未有谁、哪个单位规定此处不允许停车。并且本人并未将车停在人行道上和道路上,并没有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本人车辆停放的地点并没有禁止停车的标示警告,也不妨碍交通通行,因此执法依据的法律条款不恰当。

二、本次违停执法执法不规范,执法标准不统一,存在执法人员执法随意性大,执法不严肃行为。

本人在县XX上班,县XX与临沭街道计生办隔路而居,在2020年11月27日被贴违停告知单之前,本人经常将车辆停放在临沭街道计生办门口,从来没有被执法部门认为违停并处罚。并且自2020年11月27日以后,每天都有车辆停放在临沭街道计生办门口也没有被认为违停而贴罚单(如果此处严格执行违停处罚的话,不会有人在此停车),唯独本人11月27日的停车被认为是违停并给子处罚(据说2020年11月27日有上级来检査的)。因此,县综合执法局涉嫌存在执法不规范、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随意性大等违规执法行为。

本人认为,在城市市政建设(诸如停车位供应不充足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足,与社会发展、市民生产生活需求的公共服务不相匹配的情况下,加大对在城区道路停车而影城市交通和市民出行的行为,给予违停处罚是必要的、也是支持的。但对治理违章停车这类城市管理,应为畅通城市通行、方便市民出行为目的,不应以罚款为目的。因此,针对市民在将车辆停放在非规定停车位上,只要不是停在道路上,只要做到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民出行的,就不应该给子认定为违停。毕竟城市市政建设跟不上社会发展和市民对公共服务的基本需求。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对胡某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

经调查,2020年11月27日下午,执法人员巡查至沭新街时,发现当事人胡某将车辆鲁XXXXXX停放于临沭街道办事处正门向东10米,未将车停放于停车位内,且当事人本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也承认“本人车辆未停放在规定地点(政府提供的规定停车位)”。胡某的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构成违章停车。根据《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转部分权利事项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局的通知》(沭政字【2017】XX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由于当事人不在现场,执法入员对该车辆违章停放的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下达了编号XXXXXXXXX的《法法停车告知单》,告知该车辆相关人员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违章处理办公室接受处理。2020年11月30日,当事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违章处理办公室接受处理,由于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罚款数额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按照简易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书,当事人缴纳罚款,接受处罚。所以,我局对当事人胡涛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

二、当事人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

1、胡某称:“其车辆有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车辆停放地点没有禁止停车的标示警告。”

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1“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核查,该车停放在临街办事处正门向东10米,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位置,车辆停放严重影响行人及残疾人通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应当沿顺行方向靠边停放,并守下列规定:(一)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三)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当事人明显违反上述规定,且法律并未明确违章停车需要“违停车辆周边设置禁停标示警告”,经现场查勘,在该车停放的路段划有停车位,且停车辆违章停放地点向东20米既设有停标识牌。以上均有相关照片佐证,所以我局对当事人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

2、胡某称:“本次违停执法执法不规范,执法标准不统一。

答复:我局执法人员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执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了通行效率。在城市市政建设跟不上社会发展和市民对公共服务的基本需求时,作为城市普通市民的一员,出行更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城市建设和运行作出一份力所能及的贡献。

综上,我局对胡某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7日,申请人将车辆鲁XXXXXX停放于临沭街道办事处正门向东10米。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入员对该车辆违章停放的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并下达了编号XXXXXXXXX的《法法停车告知单》,告知该车辆相关人员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违章处理办公室接受处理。2020年11月30日,当事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违章处理办公室接受处理。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1、编号XXXXXXXXX《违法停车告知单》2、沭综执(2020)第XXX号《违章停车简易程序处罚书》3、违章车辆违停照片4、违停车辆附近禁止停车标识牌照片和附近停车泊车位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临沭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府法发[2004]XX号):同意临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违法停车处罚具有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位除外。在道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应当沿顺行方向靠边停放,并守下列规定:(一)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三)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本案中,申请人2020年11月27日将车辆鲁XXXXXX停放于临沭街道办事处正门向东10米临沭街道计生办原单位出入口。在申请人违法停车附近有禁停标志和规划的停车泊车位,申请人并未将车辆按规定停放,违法事实清楚,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提出治理违章停车这类城市管理,应为畅通城市通行、方便市民出行为目的,不应以罚款为目的。本机关认为公民有权监督政府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提出建议,以利于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但是申请人提出的车辆停放在非规定停车位上,只要不是停在道路上,只要做到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民出行的,就不应该给子认定为违停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无法支持该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涉嫌存在执法不规范、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随意性大等违规执法行为。本机关认为行政资源有限,可能存在有的违法行为没有被及时发现,下一步行政复议机关将会向执法机关进行了解,如确实存在普遍性问题,将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沭综执(2020)第XXX号《违章停车简易程序处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临沭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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