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复字〔2021〕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2021-03-0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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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举报投诉未做出处理,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0年9月2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举报临沭县蛟龙镇家家乐蛟龙店销售的“水乡松花蛋300g”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日签收举报投诉信。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履行期限届满后,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于6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人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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