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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复字〔2020〕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03-11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1-0000050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1-03-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沭政复字〔2020〕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1-0000050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公示
发布日期: 2021-03-11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沭政复字〔2020〕13号

申 请 人:张某某。

被申 请人: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因申请人不服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2月9日作出的沭综执罚字〔2021〕第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2月9日作出的沭综执罚字〔2021〕第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申请人称:一、本案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1、国土所询问记录有错误,催促本人尽快签字,不允许查看记录明细。2、未依法举行听证会。3、申请人签收处罚决定书后处罚机关任意更换处罚决定书,任意更改处罚内容。

二、处罚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调查不明。1、申请人合法继承宅基地,且已有一子符合分户条件。2、申请人修缮原有宅基地房屋,未扩展四至,不存在占用农用地。3、有关部门不收取修缮翻建手续,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版)第七十七条。4、有关部门未真实准确对土地使用情况及土地规划进行正确统计调查。

被申请人称:一、我单位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二、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三、申请人陈述理由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张XX未经批准翻盖老宅基地,接12345举报工单举报张新照违法建房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调查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张XX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张XX在2020年4月未经批准翻盖老宅基地,该违法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版),沭综执罚字〔2021〕第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出的沭综执罚字〔2021〕第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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