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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复字〔2021〕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04-20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1-0000062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1-04-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沭政复字〔2021〕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1-0000062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公示
发布日期: 2021-04-20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沭政复字〔2021〕22号

申请人:骆某德。

申请人:骆某义。

被申请人:临沭县公安局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7日对申请人作出沭公(石门)行罚决字【2021】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沭公(石门)行罚决字【2021】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丁某某是故意放火,不是丢弃烟头造成失火。过失引发火灾和放火造成火灾无论是主观恶性和因此应当承担的责任均不同,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法》、《刑事诉讼法》立案侦查,追究丁某某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称:

一、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量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0日16时,在石门镇吴棠村村西南方向的大圈沟地,丁某某丢弃烟头引起火灾,现场过火面积20余亩,被烧树木2600多棵。2021年2月21日临沭县公安局石门派出所立案受理,2021年3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一、临沭县公安局作出的沭公(石门)行罚决字【2021】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通过骆某尧和丁某某的询问笔录看,丁某某只是承认火是自己造成的,但并没有故意放火的企图。丁某某在麦地抽烟,随手将烟头扔在麦地里,其应当预见这一行为会引起火灾,但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引发火灾,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七)失火案: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现场过火面积20余亩,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

临沭县公安局给予丁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本案立案时间是2021年2月21日,2021年3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期限超过三十日,但属于程序轻微瑕疵,对被处罚人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沭公(石门)行罚决字【2021】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临沭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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