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复字(2021)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2021-07-0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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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沭政复字〔2021〕33号 申请人:景某强。 被申请人:临沭县公安局。 第三人:景某懂。 第三人:景某法。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4日对申请人作出沭公(玉山)行罚决字[2021]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沭公(玉山)行罚决字[2021]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撤销。 申请人称:2021年2月18日13时许,申请人发现第三人景某懂偷卖临沭县玉山镇玉山村公墓内归申请人所有的部分树木,便与妻子景某美前往阻拦,当时申请人有家属在场劝阻,没有靠近第三人身前,没有身体接触,更没有殴打行为,所以,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应确认违法并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1年2月18日13时许,在临沭县玉山镇玉山村北岭,景某美(景某强之妻)因杀树问题与景某法等人发生争吵,景某美对景某法等人进行辱骂,景少强到达现场后对景某法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景某法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景某强手持钢管将景兴法的拖拉机砸坏,损失价值100元;景某懂到达现场后,景某强、景某美对景某懂进行辱骂,景某强对景某懂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景某懂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以上事实有法医鉴定、证人证言和被侵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临沭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实充分,量罚适当,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8日13时许,在临沭县玉山镇玉山村北岭,景某强与第三人之间因伐树问题发生矛盾,景某强对两第三人进行殴打,分别致伤。临沭县公安局玉山派出所接警后,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通过现场勘验发现景某法的拖拉机油箱、油管被破坏。2月23日临沭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景某法之损伤系钝性物体作用形成,不构成轻微伤;景某懂之损伤系钝器作用形成,构成轻微伤。2021年4月14日临沭县公安局作出沭公(玉山)行罚决字[2021]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景某强作出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的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 以上事实主要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申请人景某强因琐事殴打他人、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沭公(玉山)行罚决字[2021]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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