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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复字〔2021〕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06-28    点击数: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1-0000112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1-06-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沭政复字〔2021〕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linshuxiansfj/2021-0000112
发布机构: 临沭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公示
发布日期: 2021-06-28

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对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事项给予答复。

申请人称:2021年3月17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XA54088243541)向被申请人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自编号:20031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该信件于2021年3月17日签收,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并未在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也未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延长答复期限,更未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事项不理不睬,构成不作为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3月17日通过挂号信向我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对华诚购物广场超市(西大街店)经营“哈罗宝贝分类桶系列固体饮料”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2、对华诚购物广场超市(西大街店)经营“哈罗宝贝分类桶系列固体饮料”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我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进行了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3月14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7日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给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于2021年5月19日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申请人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三)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临沭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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