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名称 |
部门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享受主体 |
享受条件 |
咨询电话 |
1 |
临沭县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 |
临沭县 科技局 |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力度,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10万元。 |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沭政字〔2021〕11号) |
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 |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符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条件;3.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
0539-6212465 |
2 |
临沭县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临人社发〔2023〕5号) |
参保单位 |
属于全县参保单位 |
0539-8600721 |
3 |
临沭县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依法参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以免申即享形式落实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实施。 |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5号) |
依法参保缴费、上年度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 |
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12个月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
0539-8126626、 8610305 |
4 |
对不新增用地的能源合建站免于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政策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支持利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站点网络改扩建找具有加氢功能的能源合建站,在符合已有管理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对不新增用地的,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 |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
具有加氢功能的能源合建站建设项目单位 |
1.利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站点网络改扩建; 2.符合已有管理规范和安全条件; 3.不新增用地。 |
0539-7197000 |
5 |
临沭县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政策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 |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
公共充换电站项目企业 |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
0539-7197000 |
6 |
临沭县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制政策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中,对作出承诺的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临自然资规发〔2020〕31号) |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
1.符合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要求; 2.作出告知承诺。 |
0539-6207068 |
7 |
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补助政策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进行补助。对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等畜禽按照标准助,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补助资金在年度结束后压茬安排,每年的具体补助标准根据中央、省级额度进行调整。根据全省统一安排,养殖场户不享受此政策。 |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提档升级建设标准>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的通知》(临农牧字〔2020〕12号);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通知》(临农牧字〔2020〕16号) |
临沭县惠民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 |
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按协议完成专业化无害化处理 |
0539-6216885 |
8 |
临沭县百岁老人补贴政策 |
临沭县 卫健局 |
实行高龄津贴制度,百岁老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 月不少于3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 |
《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临政字〔2021〕156号 |
百岁及以上老年人 |
属于年龄满100周岁的老年人 |
0539-6239978 |
9 |
临沭县企业减轻制度性交易成本负担政策 |
临沭县 发改局 临沭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
整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登记挂 牌手续费、交易佣金和竞价佣 金,并按照30%以上的比例降 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制度性 交易成本负担。 |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 政发〔2023〕1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整合降低企业国 有资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3〕21号) |
国有企业 |
国有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
0539-6212210 |
10 |
35—64周岁的农村妇女“两癌”免费筛查 |
临沭县 卫健局 |
开展两癌筛查知识宣传、进行健康教育;采取妇保院院内和查体车“两线”筛查方式进行“两癌”免费检查 |
关于印发《临沂市适龄妇女第四轮“两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卫发【2022】6号 关于印发《临沭县适龄妇女第四轮“两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沭卫发【2022】10号 |
个人 |
35-64周岁临沭县农村户籍妇女 |
0539-6239910 0539-2109019 |
11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 |
临沭县 卫健局 |
开展婴幼儿照护知识宣传,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视力筛查,促进儿童早期健康发展。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0〕5号)、《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沭政办发〔2021〕4号) |
3岁以下婴幼儿 |
3岁以下婴幼儿 |
0539-6239712 |
12 |
临沭县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政策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注册的新开办企业,可享受免费公章刻制服务。 |
《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 |
新开办企业 |
1.符合企业设立要求; 2.首次注册公司 |
0539-6207028 |
13 |
临沭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临沭县 税务局 |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研发费用 |
0539-12366 |
14 |
临沭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
临沭县 税务局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
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
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0539-12366 |
15 |
临沭县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临沭县 税务局 |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
物流企业 |
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0539-12366 |
16 |
临沭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
临沭县 税务局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 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
0539-12366 |
17 |
临沭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
临沭县 税务局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3.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
0539-12366 |
18 |
临沭县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政策 |
临沭县 税务局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
0539-12366 |
19 |
临沭县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 |
临沭县 民政局 |
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 |
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临民〔2021〕2号)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年龄达到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
0539-2651187 |
20 |
临沭县对企业品牌创建政策扶持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1)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骨干企业”的企业,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山东优质品牌”、“山东知名品牌”、“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 、“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的企业,补助5万元。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补助10万元、5万元;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分别给予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2)对主营业务收入过3亿元的工业企业新获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对主营业务收入过1亿元的工业企业新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给予2万元补助。 (3)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在批准发布年度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补助。 (4)对新获得欧盟、北美、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的,每项按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获得马德里商标注册的,每件补助3万元。 (5)成功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一次性补助每个保护产品3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6)当年获得生产许可证或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管理体系认证和UL认证、CE认证、FCC认证等产品认证的外贸企业,每项按认证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沭政发〔2022〕1号) |
工业企业 |
(1)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骨干企业”的企业,;对新获“山东优质品牌”、“山东知名品牌”、“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 、“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龙头骨干企业”的企业,。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2)对主营业务收入过3亿元的工业企业新获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对主营业务收入过1亿元的工业企业新获得县长质量奖的。 (3)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 (4)对新获得欧盟、北美、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的;获得马德里商标注册的。 (5)成功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 (6)当年获得生产许可证或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管理体系认证和UL认证、CE认证、FCC认证等产品认证的外贸企业。 |
0539-6231658 |
21 |
临沭县对企业纳入省、市项目库政策扶持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当年列入省重点项目库(省重点建设项目、省重点技术改造导向计划、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库及优选项目)和市重点项目库(市重点建设项目、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补助。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沭政发〔2022〕1号) |
工业企业 |
对当年列入省重点项目库(省重点建设项目、省重点技术改造导向计划、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库及优选项目)和市重点项目库(市重点建设项目、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 |
0539-6231658 |
22 |
临沭县对企业两化融合的政策扶持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分别一 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国家级、省级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5万元;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省市各补助10万元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纳入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沭政发〔2022〕1号) |
工业企业 |
对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对获国家级、省级制造试点示范企业;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对纳入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对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 |
0539-6231658 |
23 |
临沭县对企业科技示范的政策扶持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1)对新获国家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对新获国家级科技金桥奖或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补助5万元、4万元和3万元;对新获省级科技金桥奖或市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补助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对新入选山东省百强创新企业、百强创新工程、百强创新人才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 3万元。 (2)通过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实施后通过验收,给予研发经费20%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获得国家火炬计划 的给予5万元补助。 (3)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认定的,给予1万元补助。 (4)当年产学研合作经费2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5)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企业研究院或成果转化中心,给予5万元补助。 (6)对当年列入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补助,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 (7)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按照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额不超过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沭政发〔2022〕1号) |
工业企业 |
(1)对新获国家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对新获国家级科技金桥奖或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对新获省级科技金桥奖或市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对新入选山东省百强创新企业、百强创新工程、百强创新人才的企业。对新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 (2)通过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实施后通过验收的企业。对获得国家火炬计划的企业。 (3)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认定的。 (4)当年产学研合作经费20万元以上的项目。 (5)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企业研究院或成果转化中心。 (6)对当年列入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的每个项目。 (7)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
0539-6231658 |
24 |
临沭县对智能制造应用示范项目的扶持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工业互联网示范(试点)、优势产业+人工智能、5G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 |
关于印发《临沭县智能制造提升 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沭政办字〔2021〕15号) |
工业企业 |
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工业互联网示范(试点)、优势产业+人工智能、5G试点(示范)认定。 |
0539-6212686 |
25 |
临沭县对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扶持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获得国家、省级及省级以下认定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在《关于进一步扶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沭政发〔2019〕3号)政策基础上分别再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 |
关于印发《临沭县智能制造提升 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沭政办字〔2021〕15号) |
工业企业 |
获得国家、省级及省级以下认定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认定。 |
0539-6212686 |
26 |
临沭县对培育特色产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扶持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产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关于印发《临沭县智能制造提升 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沭政办字〔2021〕15号) |
工业企业 |
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产业(工业)互联网平台 |
0539-6212686 |
27 |
临沭县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扶持 |
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对已获得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且按要求取得认证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关于印发《临沭县智能制造提升 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沭政办字〔2021〕15号) |
工业企业 |
对已获得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且按要求取得认证企业。 |
0539-6212686 |
28 |
临沂市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政策 |
临沭县发展改革委、临沭县财政局、临沭县国动办(人防办)、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降低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将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2000元降至1800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执行时间界限,以审批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为界。2022年1月1日前已受理的,执行2000元/平方米收费标准;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受理的,执行1800元/平方米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107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
符合人防易地建设审批条件 的民用建筑项目公司 |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符合《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 (鲁防发〔2019〕4号)文件要求,可申请易地建设,并缴纳人防易地建 |
0539-6207052 |
29 |
临沂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政策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
省人防办《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防财〔2021〕11号) |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
工程建设项目属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 |
0539-62070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