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简体 繁体
智能问答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数据开放平台
当前位置: 首页>>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政府办公室文件>>正文
 索引号  linshuxianxzfbgs/2022-0000223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3-18
 成文日期  2019-03-1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沭政办发〔2019〕2号
 标题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统一编号 
索引号: linshuxianxzfbgs/2022-0000223
发布机构: 临沭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19-03-18
成文日期: 2019-03-1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沭政办发〔2019〕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教育大会精神要求,加强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棚户区和片区改造项目等(以下简称居住区)配套非营利性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工作,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9〕3号),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建设规划

1.调整完善城镇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将县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县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在城乡规划委员会领导下,县教育和体育部门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参与,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调整完善2019—2035年的城镇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确定近期、中期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布局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布局规划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规划中心)

2.确定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标准。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应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学龄人口变动趋势等因素,由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的依据。县主城区按照人口出生率18‰的标准编制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近期规划。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300米;配套小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500米;配套中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1000米。符合教育设施配建要求的居住区,应独立设置规模适宜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模较小、无法独立配建教育设施的居住区,应统筹在各居住区就近位置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建设配套教育设施,应符合省定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条件标准。其中,幼儿园不宜超过12个班,小学和初中不宜超过36个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宜超过45个班,普通高中不宜超过60个班;幼儿园平均每班不宜超过30人,小学每班不宜超过45人,中学每班不宜超过50人。鼓励开展小班化教学,设置小规模学校。(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规划中心、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公安局、县统计局)

3.加强已建成居住区配套整改。已建成居住区现有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位无法满足需求,或现有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不符合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由县教育和体育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补建(改建)配套教育设施。因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达到配建要求的,责成开发建设单位完成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拒不履行配建责任的,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规划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财政局)

4.严格教育设施规划管理。现有居住区的扩建规划及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对不能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确定的教育设施规划布局要求、无法满足适龄儿童入学入园需求的居住区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规划调整涉及教育设施建设调整的,应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毗邻现有教育设施或教育设施预留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教育设施的实施。配建教育设施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报建时,同时提报教育设施设计方案,并单列教育设施相关规划指标,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查。(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规划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中心;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

二、加强用地保障

5.优先供应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时,要优先安排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盘活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通过新增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节余指标统筹解决。对于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应优先供应,及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并依法划拨给教育部门。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未熟化、没有达到建设条件的规划建设居住区,不予供给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加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管理。规划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用地,不可挪作他用;暂未实施建设的教育设施用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监督土地提供方进行施工打围并公示该宗地规划用地性质、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应同等面积置换,位置应符合配套要求,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已经建成的学校(幼儿园)需要调整的,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实行先建后调整,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规划中心、县教育和体育局)

三、优先配建教育设施

7.实施配套幼儿园“交钥匙”工程。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教育设施建成后须无偿移交给教育部门或其指定的学校(幼儿园)。住宅开发用地出让时,应将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配建幼儿园、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内容列入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文件。成交后,开发建设单位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配建协议》,建设单位应按照《配建协议》约定,在项目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移交教育设施和全部建设工程档案。对于因出让居住用地面积较小不具备独立配建幼儿园条件的地块,由政府统筹按照配套义务教育学校模式建设。(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规划中心;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教育和体育局,各开发建设单位)

8.配套义务教育学校由政府组织先期建设。配套义务教育学校由政府统一规划,先期组织实施。坚持配套义务教育学校与城镇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同步建设,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建成后,相关居住区地块方可挂牌出让。(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规划中心;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财政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各开发建设单位)

四、加强建设管理

9.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建设条件意见书中应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建筑规模、建设标准、完成时限、投资来源、移交方式。对于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应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一并申报施工许可,不符合建设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居住区建设项目申报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应配套教育设施未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完成建设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办理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规划中心)

10.严格执法监督。需配建教育设施未与首期住宅项目同步开工建设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督办、整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教育设施建设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认定意见,移送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开发建设单位擅自使用应移交的教育设施或擅自改变教育设施用途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规划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中心;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县教育和体育局)

五、加强组织实施

11.加强组织领导。县发改、教育、公安、财政、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综合执法、卫健、统计等部门要强化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责任意识,按照本实施意见尽快落实配套政策。制定实施细则,落实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联合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保障落实。(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规划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综合执法局、县卫生健康局)

12.加强资金保障。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部门测算确定居住用地应承担的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成本,纳入相关居住区土地熟化成本,由土地定价小组确定土地起拍价格,列入招拍挂公告文件。土地出让成交后,在土地出让金分成中,安排应分摊义务教育学校配建成本的等额资金,统筹用于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城镇居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收费减免政策。(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规划中心、县发改局、县教育和体育局)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