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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linshuxianxzfbgs/2022-0000117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4-08
 成文日期  2016-04-08  效力状态  已失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沭政办发〔2016〕​4号
 标题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统一编号 
索引号: linshuxianxzfbgs/2022-0000117
发布机构: 临沭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16-04-08
成文日期: 2016-04-08
效力状态: 已失效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沭政办发〔201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研究,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依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重新公布,请认真遵照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8日


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修改意见


1.第二十六条 对于增加投资低于该工程中标价格5%且变更造价在30万元以内的,招标人应向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汇报并经批准后实施;对于增加投资超过该工程中标价格5%或变更造价超过30万元的,报县政府集体研究确定。

修改为:第二十六条 变更投资在5%且变更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由招标人提出意见,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召集会议研究,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实施;变更投资5%-10%的,由招标人提出意见,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拿出初步方案,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一定范围内召集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变更投资超过10%的,原设计单位必须说明情况,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无正当理由需承担相关责任。如无特殊情况,每个项目变更不允许超过3次。

2.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除常规部门参加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一并参与验收。

修改为: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除常规部门参加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一并参与验收。验收通过后,审计部门要及时跟进,经决算审计后方可进行工程价款最终拨付。


附件:修订后的《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


附件

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秩序,落实企业责任主体,制止外借企业资质、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本县行政范围内使用各级各类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二)勘察、测绘、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市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发改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参与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监督检查活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国土部门负责土地整治等方面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水利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扶贫开发办负责扶贫开发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县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完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的场所、信息服务,利用科技手段完善招标投标全过程见证记录,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依法对工程交易活动中的程序性工作实施管理,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具体负责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制作、合同签订,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对中标人的监督职责;县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查处并进行行政问责。

第二章 招标、投标审查监管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完备;

(二)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进行监理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

(五)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县发改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对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选取5家后随机确定或按照竞价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应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填写代理机构登记表。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将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分类并及时入库,确保交易中心标准代理库定期更新。招标代理人员应着统一明显区别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的服装。

第七条 达到第二条中投资规模的项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特殊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由招标人申请,经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审核,联合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后,经招标人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实行资格预审的,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申请文件,并公示未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和评审意见,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一并公布;实行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确定合格投标人的同时,公示评审意见。

政府投资的一般工程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较多的,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可采用资格预审有限数量方式。项目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 投标人须到交易中心办理密钥(USBKEY)方可到交易中心登记窗口报名。报名时法定代表人报名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和身份证;授权委托人报名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投标报名时,须提供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储备金缴纳证明。

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人按招标人要求制作,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的发售由招标代理负责(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发售招标文件的场地)。

投标保证金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代收,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编制标底时,由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参加,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人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要在招标文件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库符合保密规定的由招标人抽取。不符合保密规定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确定工作人员从相关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项目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及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时,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公证部门等相关人员在电子监察室进行现场监察。

第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在县公共资源中心提供的场地主持开标会议。开标时,投标人的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该到场。参加开标的相关负责人以企业资质证书载明内容为准,项目经理以报名文件中配备人员为准。

重大项目或潜在投标人比较多的项目开标时,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代理、公证部门等组成清标小组,或由评标委员会书面授权或书面追认授权,专门成立清标小组,根据清标工作的主要内容,形成清标书面情况报告。清标小组人员数量一般应在3人以上。

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工程业绩、获奖情况等涉及评标评审的信息,要在开标现场向所有投标人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信息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由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评标专家复审,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监督。重新招标的工程,前期招标中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参与围标串标、投标弄虚作假、进行恶意投诉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投标。

评标过程要全程监控,并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刻盘保存。

第十四条 评标结果由招标人将其发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网络媒体予以公示,并及时在县广电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招标人将全部开评标资料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人中标后,应当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保证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承诺的机械设备按时、按标准到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项目“五大员”脸谱考勤信息采集,相关资料、证件验证保存工作。

第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已确定中标候选人,且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无投诉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利息。

第三章 标后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公示期内,由招标人牵头,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共同负责组织,对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总监、项目经理、施工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约谈,必要时可邀请县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参与。招标人应当将约谈相关事项列入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并在签订合同时予以落实。

第十八条 约谈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对接事项;

(二)合同签订及对中标人的履约要求;

(三)中标人进场施工准备;

(四)中标人签署承包承诺书,明确保证工程质量,承诺不得发生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招标人对总监、项目经理以及重要岗位人员在岗考核、变更等要求。

第十九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投标企业库,制定投标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负责入厅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工作,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评价为差的,在临沭县域内行政主管部门3年内不予备案;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回访制度,对已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回访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等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评价,评价结果记入投标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中标人履约担保制度,履约保证金直接向县财政部门缴纳,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履约保证金监管办法,开设“临沭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专户”,负责履约保证金的收退核算。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5年内在临沭县域内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工程违约清场机制和诚信公开制度。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合同中约定退场的相应条款:

(一)中标人发生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任务的;

(二)中标人拒不履行中标承诺及合同明确的责任与义务的;

(三)计划工期进度拖延3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中标人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当中标人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应按合同约定,终止施工合同并办理清场手续。招标人要及时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报送县政府。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为发现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招标人应在项目合同签定后,将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施工企业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及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监理单位承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主要监理人员名单在施工现场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招标人应当在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中约定对监理人员、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五大员”考勤考核事项和相应的违约责任,施工期间每天至少一次。月度考勤低于80%高于60%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改正;月度考勤低于60%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进行考勤的,招标人根据合同约定追究施工企业违约责任直至解除施工合同。每月3号前要把上月的考勤情况,经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项目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定后,送纪委监察局备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招标人及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力度,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如有瞒报、漏报或者不报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工程变更监管

第二十三条 严格合同审查备案管理和工程造价合法性监督制度。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审查的相关规定,合同签订后,必须送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局备案。在项目结算时须采用审查备案的合同文本。

严肃整治擅自变更工程量工程价款行为,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程序。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发现设计资料不符合实际要求,需设计部门对设计资料进行修改的,应通知设计部门修改设计,并由设计部门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招标人持设计变更通知书向县政府报批,并将变更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施工条件变化等非设计因素引起施工费用的增减,由招标人向县政府报批,并将变更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备案。上级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施工过程中变更公示制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临沭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设立“设计变更公示专栏”,招标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事项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将设计变更内容、理由、工程量、造价增减情况以及项目负责人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7日。

第二十六条 变更投资在5%且变更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由招标人提出意见,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召集会议研究,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实施;变更投资5%-10%的,由招标人提出意见,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拿出初步方案,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一定范围内召集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变更投资超过10%的,原设计单位必须说明情况,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无正当理由需承担相关责任。如无特殊情况,每个项目变更不允许超过3次。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现场签证制度。对隐蔽工程量及变更发生的工程量必须经招标人、监理、施工单位、财政共同现场签证,县政府批准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资料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工程变更追加,或监理、施工单位未履行职责搞虚假签证的,涉及监理、施工单位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结算资料一次性递交和有关时限规定制度。招标人应严格执行工程造价变更时限规定,不允许工程竣工后招标人、中标人不停的补充结算资料,杜绝“一年施工三年结算”现象。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除常规部门参加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一并参与验收。验收通过后,审计部门要及时跟进,经决算审计后方可进行工程价款最终拨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决定同时送达发改、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监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单位。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或事后发现监理不履行职责等不良行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后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章中的违法行为,由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

本章中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由监察和司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虽未利用政府资金,但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7日。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理顺有关部门职责,根据《临沭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及标后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1.县发改局

负责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2.县财政局

(1)监督编制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

(2)负责设立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专户,并进行履约保证金的收退核算;

(3)参与讨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项目处理;参与项目预算变更及工程竣工验收。

3.县住建局

(1)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招标资格审查;

(3)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4)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拟招标备案、投标资格审查;

(5)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6)负责对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项目的合同的备案管理,监督合同的签订履行;

(7)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8)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9)负责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区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10)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11)负责依法作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12)负责对本行业招标代理人员、评标专家、合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4.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招标资格审查;

(3)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4)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报建管理、拟招标备案、投标资格审查;

(5)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6)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合同的备案管理,监督合同的签订履行;

(7)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8)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9)负责公路工程、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

(10)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11)负责依法作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12)负责对本行业招标代理人员、评标专家、合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5.县国土局

(1)负责土地整治等方面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3)负责土地整治等方面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4)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5)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6)负责土地整治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7)负责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6.县水利局

(1)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招标资格审查;

(3)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4)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报建管理、拟招标备案、投标资格审查;

(5)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6)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的合同的备案管理,监督合同的签订履行;

(7)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8)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9)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10)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11)负责依法作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12)负责对本行业招标代理人员、评标专家、合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7.县农业综合开发办

(1)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3)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4)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5)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6)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7)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8.县扶贫开发办

(1)负责扶贫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收取农民工工资储备金;

(3)负责扶贫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备案;

(4)负责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并在电子监察室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5)负责监督招标投标评标结果的公示,受理招标投标的举报与投诉。调解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参与对中标企业约谈;

(6)负责扶贫开发等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

(7)负责对中标人的监督、检查,并将工程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

9.县政务服务中心

(1)负责建立完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的场所、信息服务,利用科技手段完善招标投标全过程见证记录,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依法对工程交易活动中的程序性工作实施管理,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

(2)负责将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分类并及时入库,确保交易中心标准代理库定期更新;

(3)负责审核项目批复、法人授权委托书,为投标人办理USBKEY,协助招标人选定中介机构。负责代收投标保证金;

(4)负责为招标代理机构预约开评标的时间和场地,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发售招标文件的场地。将审核通过的招标公告,发至交易中心网站;

(5)参与讨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项目处理,刻录并保存评标过程的全程监控;

(6)负责将中标结果及中标公示并发布到交易中心网站,并在县电视台进行公示;

(7)负责收取交易服务费,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利息;

(8)负责对中标企业“五大员”脸谱考勤信息采集,并负责相关资料、证件验证保存工作;

(9)负责建立投标企业库,制定投标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回访制度;

(10)负责入厅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

(11)负责在临沭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设立“设计变更公示专栏”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

(12)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0.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

(1)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对中标人的监督职责;

(2)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选定中介机构并签订代理合同;

(3)负责抽取评标专家。负责组织清标小组;

(4)负责牵头对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5)主持开标会议,并在电子监察室监督评标过程;

(6)牵头组织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项目处理;

(7)将全部开评标资料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8)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中标企业法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约谈,将约谈相关事项列入招标文件约定条款,并在签订合同时予以落实;

(9)负责在施工现场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施工企业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及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监理单位承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主要监理人员名单;

(10)负责对监理人员、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五大员”对照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留存的脸谱进行考勤考核,并定期上报有关单位;

(11)设计变更时,按相关程序报批,并将变更情况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报送。

11.县纪委(监察局)

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查处并进行行政问责;

12.县广电台

负责对县政务服务中心传送的中标结果在县电视台进行公告。

13.县审计局

参与工程验收,并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决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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