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沭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沭政办发〔201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临沭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1日 临沭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职业农民,根据县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技能,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是指对经过教育培训,基本达到临沭县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指导与服务,对合格者颁发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评价活动。 第四条《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是农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管理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认定专业为规模种植业、规模养殖业、休闲观光农业、农产品加工业、现代农业服务业等。 第六条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职业农民资格教育培训、指导、扶持、认定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职业农民培育及资格认定要坚持政府统筹、农民自愿、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培育对象选择、教育培训、资格申报和认证过程中,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德绩并重。 第八条临沭县职业农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55周岁,身体健康,热爱农业,并有志于终身投入现代农业的生产经营者。 (二)文化与专业素质较高。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农校、农广校或其他大中专院校函授学历、自学考试学历等)。试点阶段,学历可放宽到初中以上。接受过相关农业教育培训,有一定专业技能,应具有与申报产业相关的生产经营经历或从业资格等。鼓励职业农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三)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知识,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具有示范带动效应,带动当地农民致富。 第九条我县职业农民资格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个类型: (一)生产经营型。是指以家庭生产经营为基本单元,充分依靠农村社会化服务,开展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组织化生产的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等。年收入高于当地农民平均水平3倍以上,人均纯收入3万元以上,其中,种植规模必须在20亩以上。 (二)专业技能型。是指在农业企业、现代农业园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专业从事某一方面生产经营活动的骨干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人均纯收入2万元以上,且明显高于当地农民平均水平。 (三)社会服务型。是指在经营性服务组织中或个体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包括跨区作业农机手、专业化防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沼气工、农村经纪人、农村信息员及全科农技员等。人均纯收入不低于2万元,主要收入来源于该项工作。 第三章教育培训 第十条教育培训是指对基本符合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教育培训与指导服务,使之达到临沭县职业农民标准的过程。 第十一条教育培训由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各职业农民培育基地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县农业、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业务指导,编写教育培训教材、专业岗位规范,负责师资队伍、培育基地建设。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要按照《临沭县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实施方案》要求组织教学,并在县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组织考试考核,保证教育培训效果。 第十四条开展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的单位,必须履行申报审批制度,要向本级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并经审核同意后,报县级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符合条件的,统一颁发临沭县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全县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将取消教育培训资格。 第十六条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单位资质; (二)有专兼职教师10人以上; (三)有开展培训所需的教室及教学设施设备; (四)有实训操作基地; (五)有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承担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任务的单位,应在本级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按照培训大纲要求开展培训,不得缩减培训课时及内容。 第四章认定发证 第十八条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县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中心(设在县农业局),具体负责指导全县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指导及考试考核、资格认定等日常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由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审定,颁发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具体程序如下: (一)经过培训指导、考核合格的职业农民,可在培训单位领取《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育培训单位统一组织向县级主管部门申报。 (二)县级主管部门集中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上报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县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专业管理部门专家进行实地考核,提出意见报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经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发放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申报认证时要向县职业农民认定管理中心提交《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审批表》和《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汇总表》,各一式三份。 第二十条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在每年3月和6月集中申报、办证。 第五章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取得《临沭县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职业农民,应享受临沭县职业农民相关扶持奖励政策,并享受行业优惠特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各行业应制定出台本部门、本行业《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明确扶持奖励内容及程序,在农业生产、经营承包、示范推广项目、贷款等方面优先扶持。 第二十三条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对在我县农业创业就业的外地人员,可按照有关政策和程序参加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及资格申报认定。 第二十四条对取得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应接受复核年检,由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审验。 第二十五条职业农民应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依法有效保护农业生态和农业资源。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破坏农业生态资源等,注销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对取得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后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注销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涂改、转让无效。因故需要补发、换发资格证书的,可向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补发、换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严禁伪造和违规发放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县直有关部门、涉农行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14日。 |
||||||||||||||||||||||||||||||||||||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