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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沭县人民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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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办发〔2018〕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人民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 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防范和减少合同纠纷,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县政府、政府职能部门、部门管理机构、镇政府和政府派出机关、县属国有企业等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利用的协议。 第三条政府合同的审查以及谈判、起草、签订、履行、备案归档、争议解决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政府合同签订后,需要补充或者变更的,应当对补充或变更的内容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所签订的聘用、聘任人事管理合同,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订立政府合同应当遵循合法、诚信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和全程监管。 第五条县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政府合同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合同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县政府法制机构和县财政部门进行复审。 财政、审计、国土、维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合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涉及到使用政府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含建设工程合同、招商引资合同、股权设立等其他经济合同),订立前应通过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须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和县财政部门备案。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涉及到政府性投资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经济合同(含PPP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招商引资合同、股权设立等其他经济合同),订立前应经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须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和县财政部门复审。 县各有关部门、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县属国有企业订立政府合同前应经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须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和县财政部门复审。 第七条政府合同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订立政府合同,起草单位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根据合同性质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必要时,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优先选择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涉外合同应当约定合同文本以中文为准或优先; (四)合同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九条在政府合同谈判和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分析,必要时可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 第十条政府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标的; (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 (六)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九)其他必要条款。 第十一条起草单位起草政府合同时,应当优先使用国家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未按本规定进行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政府合同审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政府合同审查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法制工作机构对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对政府合同涉及的技术、金额等问题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政府合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主体是否适格; (二)内容是否合法; (三)条文表述是否严谨; (四)主要条款是否完备; (五)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 (六)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七)是否存在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八)其它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和县财政部门审查政府合同的,起草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备案表; (二)合同拟定文本及电子稿; (三)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批准文件等; (四)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情况资料等; (五)起草单位出具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县政府法制机构和县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起草单位应当在审查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审查部门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起草单位。 第十七条起草单位送审时,应当保证县政府法制机构和县财政部门合理的、必要的审查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县政府法制机构和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下列情形不计入审查期限: (一)需要补充报送材料的; (二)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审查的。 第十八条政府合同经审查后,起草单位或者签署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或者对合同草案另有修改的,应当及时向负责审查的单位反馈沟通。复审意见与合同承办单位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承办单位应作出说明,属于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应报县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仅限于政府内部工作使用,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披露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订立政府合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定条件; (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合法要求; (五)泄露仅限于政府部门内部掌握的政府合同内容; (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七)提供伪造、变造、虚假证明文件等材料; (八)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政府合同必须由签署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得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书面授权。签署后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合同主要履行单位应当启动预警机制,及时主张权利,履行义务,采取措施预防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政策重大调整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或经营状况恶化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履行风险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主要履行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采取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如需放弃权利或者增设义务,须经签署单位同意。 第二十四条政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档案材料,合同主要履行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的归档要求、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及时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四)合同对方执照、资质、资信、证书等资格证明文件; (五)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文件资料; (六)价款和酬金计算依据、预算资料; (七)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八)来往电函、会谈纪要、谈判记录; (九)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财政审查意见书; (十)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等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十一)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审查的政府合同,以及经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含复审)的政府合同,起草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签订的政府合同文本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和财政部门备案存档。 第二十六条政府合同起草单位、主要履行单位和签署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即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合同签署单位合法权益的; (三)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禁止性规定订立政府合同的; (五)未按规定保守秘密的; (六)擅自放弃政府合同签署单位合法权益的; (七)未按本规定报送备案存档或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政府合同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查中违反法律规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2年。 附件: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备案表 附件 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备案表 ()沭合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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