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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沭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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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办发〔2020〕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6号)、《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临发〔2018〕35号)等有关规定,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临沭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县政府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县农业农村、县统计部门(以下称县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镇街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第一次期中检查定于2020年6月,由县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县政府组织县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县考核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和省级统筹、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镇街耕地保护责任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各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全县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镇街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县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县考核部门依据全县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县考核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各镇街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县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所辖村(居)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任务落实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省级统筹、市级统筹的镇街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县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情况。县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形成通报,并纳入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村(居)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市级统筹和县级统筹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各镇街按照本办法和县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1月底前向县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县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镇街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镇街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县考核部门将期中检查结果报县政府同意后形成通报,并纳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省级统筹、市级统筹的镇街,考核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各镇街按照本办法和县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1月底前向县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抄送县考核部门并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县考核部门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镇街自查、实地检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县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6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县政府,经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七条县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补平衡调剂指标、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发现突出问题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八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各镇街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各镇街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村(居)级委员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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