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
2021-03-26 点击数: | ||||||||||||||||||||||||
|
||||||||||||||||||||||||
|
||||||||||||||||||||||||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1.履职依据 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政府规章。 2.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3.领导信息 主要包括:局领导班子成员基本情况等。 4.法规文件 主要包括:政策文件、政策解读。 5、会议公开 主要包括:部门办公会议等。 6.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等。 7.行政权力 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其他行政权力等。 8.重点领域 主要包括:“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行政执法公示、重大建设项目、建筑市场监管、市政建设等 9.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其他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临沭县政府网站(http://www.linshu.gov.cn/)。 2.“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微信号:lsxzfhcxjsj)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临沭县育新街16号)设置线下政务公开栏,提供政府信息查询。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公开的提出 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如实填写《临沭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沭县政府门户网站(www.linshu.gov.cn)下载,也可以到受理机构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申请表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二)申请公开的提交方式 1.当面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申请:申请人可在临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inshu.gov.cn/)依申请公开栏目选择相应的受理机构后提出在线申请。 3.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从临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临沭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信函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受理申请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外,受理申请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 (四)申请的办理流程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为: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临沭街道育新街16号 邮编:276700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夏季,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冬季,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9-6212254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本机关更正。本机关审核属实的,将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的,本机关将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本机关查证属实的,将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站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539-6212254,办公地址:临沭县育新街16号,邮政编码:2767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
||||||||||||||||||||||||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