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民政局: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 ||||||||||||||||||||||||
2019-06-2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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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鲁民〔2018〕104号)要求,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提高相关基本生活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720元提高到不低于92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提高到不低于1400元。 二、提高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重点困境儿童包括: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提高到不低于500元。其中,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在押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规定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继续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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