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民政局:关于调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通知 | ||||||||||||||||||||||||
2020-04-0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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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临沂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民〔2020〕21号)有关规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参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保障标准和发放方式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需要动态调整(目前我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920元)。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待遇。 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实行补差发放,其他的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已全额领取补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重新计算,补差发放。 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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