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民政局:困境儿童认定条件及申请标准 | ||||||||||||||||||||||||
2021-03-0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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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56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为: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 二、办理条件 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上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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