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主体 |
政策依据 |
1 |
特困 老年人兜底 保障 项目 |
特困 老年人 供养标准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
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 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2022年1月起,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89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68元。 生活自理、生活部分丧失自理能力和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6和1/3确定。2022年1月起,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90元、484元、847元。 |
县民政局、财政局 |
1.《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 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32号) 4.《临沂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临民〔2021〕67号) 5.《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临民〔2022〕15号) |
2 |
特困 老年人 供养方式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1.对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由照料服务人为其提供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2.对有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入住具备照护和服务能力的供养服务机构。 3.应当积极推动服务特困人员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由专业机构、社会组织提供照料护理、送医陪护、心理疏导、社会化托管等专业化服务。 |
县民政局 |
1.《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 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6〕32号) 4.《临沂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临民〔2021〕67号) |
3 |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 项目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
1.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 2.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
县民政局、财政局 |
1.《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20〕49号) 2.《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临民〔2021〕2号) |
4 |
为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
1.低保、建档立卡脱贫户和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 2.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3.孤寡、空巢、独居、留守、高龄、残疾、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4.其他经县民政局认定的特殊困难老年人。 |
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居家照护服务和智慧养老服务。其中,居家照护服务以解决居家老年人日常照护需求为主,为其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代办等服务项目;智慧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智慧居家养老服务(设备)。 对审核通过的服务对象身体能力等级进行评定后,评定为3级(重度失能)的老年人,每月享受不低于45小时的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定为2级(中度失能)的老年人,每月享受不低于30小时的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建议标准为30元/小时。 |
县民政局、财政局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3.《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 4..《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化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22〕48号) 5.《临沭县深化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沭民字〔2022〕16号) |
5 |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 项目 |
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
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等老年人家庭 |
可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 |
县民政局、财政局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3.《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 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意见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120号) |
6 |
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巡访关爱 |
独居、空巢、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 |
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防护、权益维护等服务,及时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 |
县民政局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3.《山东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 4.《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 5.《临沂市民政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临沂市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18〕73号)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老党员和抗战时期入伍老战士养老关爱项目 |
集中照护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及抗战时期入伍老战士 |
对愿意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党员、老战士,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照护服务,满足老党员、老战士生活照护、医疗保障、心理疏导等方面需求。 一般按每人每月2400元左右的标准进行保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当增加。 |
县委组织部、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和民政局 |
《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老党员和抗战时期入伍老战士养老关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临组通字〔2021〕23号)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老党员和抗战时期入伍老战士养老关爱项目 |
居家养老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及抗战时期入伍老战士 |
对未有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意愿的老党员、老战士,采取“适老化改造+照护服务、志愿服务”的“1+2”模式进行居家养老。 居住场所适老化改造费用,一般按照每户1500元左右进行保障。 居家照护服务费用,一般按照每人每月20小时左右照护服务、每小时25元左右进行保障。 |
县委组织部、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和民政局 |
《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老党员和抗战时期入伍老战士养老关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临组通字〔2021〕23号) |
9 |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
百岁老人长寿补贴 |
100周岁以上老年人 |
每人每月5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 |
县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 2.《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临政字〔2021〕156号) |
10 |
老年人高龄津贴 |
85-99周岁老年人 |
每人每月30元,所需资金由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 |
县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 2.《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临政字〔2021〕156号) |
11 |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65周岁以上老年人 |
每年免费提供一次健康体检和健康指导,建立健全电子健康档案;每年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组织2次上门免费体检。 |
县卫生健康局 |
1.《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 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鲁卫基层字〔2017〕7号) 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临政字〔2021〕156号) |
12 |
老年人 文体休闲优待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公共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免费对老年人开放。 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凡是收费的,应当按照时段对老年人健身实行免费或半价优惠。 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购门票,不满70周岁半价优惠。 |
县卫生健康局、发展和改革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发展服务中心等 |
1.《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40号) 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临政字〔2021〕156号) |
13 |
养老服务优惠 扶持项目 |
老年人 生活服务优待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免费乘坐城区公共交通工具。优先购买车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 公共场所应当按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新建道路、社区公共场所和涉老设施场所无障碍率达到100%。 加强家庭适老化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 |
县卫生健康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 |
1.《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40号) 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临政字〔2021〕156号) |
14 |
老年人 法律援助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提供民政部门或者人社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材料,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
县卫生健康局、司法局、人民法院 |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 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临政字〔2021〕156号) |
15 |
养老服务资金安排 |
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 |
设立县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县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
县民政局、财政局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3.《山东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 4.《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 |
16 |
养老服务优惠扶持项目 |
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
1.省级补贴范围:2021年1月1日起,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 2.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新建、扩建补助或租赁改建补助。 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省级补助11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省级补助4500元。 |
县民政局、财政局 |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 |
17 |
养老服务优惠扶持项目 |
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
2021年1月1日起,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建或依托现有敬老院设施扩建、改造提升的,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 |
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或改造提升补助。项目开工经审核后预拨70%补助资金,其余30%资金待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该补助项目与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不重复享受。 每张新建、扩建床位省级补助11000元,改造提升床位省级补助3300元。 |
县民政局、财政局 |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 |
18 |
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 |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
对符合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 按照每人每年2400元、36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200元、300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省级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 |
县民政局、财政局 |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 |
19 |
养老服务优惠扶持项目 |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 |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
1.对符合条件、经评估达到1星级、2星级、3星级的农村幸福院,利用省级资金,分别按照每处每年6000元、7000元、80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奖补。 2.对符合条件、经评估达到1星级、2星级、3星级、4星级、5星级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利用省级资金,分别按照每年每处10000元、10500元、11000元、11500元、120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奖补。 |
县民政局、财政局 |
1.《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 2.《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部分补助标准的补充通知》(鲁民函〔2021〕49号) 3.《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省级运营奖补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函〔2021〕58号) |
20 |
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项目 |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 |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省级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 |
县民政局、财政局 |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 |
21 |
养老服务优惠 扶持项目 |
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项目 |
2021年1月1日以来,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 |
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省级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补。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
县民政局、财政局 |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 |
22 |
养老护理员培训补助 |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培训机构 |
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补助。 |
县民政局、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鲁民函〔2020〕143号) 2.《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临民函〔2021〕20号) |
23 |
养老服务组织税费减免 |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 |
养老服务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建设、运营补贴;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安装、使用和维护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收费。 |
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税务局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 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5〕2号) 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意见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120号) |
24 |
“养老保障贷”项目 |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 |
贷款用于满足养老机构日常经营、购买设备等运营支出的流动资金需求,授信额度不超过养老机构现有床位年总收费额的80%,最高1000万元;根据养老机构与入住人员签订的合同分批放款,每次放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新增签订合同年收费总金额的70%;原则上对评定为5星级的养老机构,利率较同类产品优惠10-20%,对评定等级为3星级的,利率较同类产品优惠10%。 |
县民政局、农商银行 |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做好金融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通知》(鲁民函〔2020〕72号) |
25 |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项目 |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1.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零点三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2.社区人口规模在0.5-1万人、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3.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一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
县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 3.《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临沂市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临民〔2020〕28号) |
26 |
临沂市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项目 |
社区老年幸福食堂开办和运营补助项目 |
社区老年人幸福食堂 |
1.开办补助。对建筑面积在50-99平方米、100-149平方米、150-199平方米、200平方米及以上的社区老年幸福食堂,市级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贴。 2.运营补贴。对正式挂牌运营一年,经县民政局考核合格,日均服务老年人30-60人次、61-100人次、101人次以上,且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的社区老年幸福食堂,每年每处市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运营奖补。 |
县民政局、财政局 |
《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指导方案>的通知》(临民〔2021〕44号) |
27 |
临沂市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项目 |
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项目 |
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
新建1处符合条件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市级补助50万元;改扩建1处市级补助30万元。 |
县民政局、财政局 |
《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指导方案>的通知》(临民〔2021〕44号) |
28 |
家庭照护床位建设和运营补助项目 |
有资质的养老机构 |
1.建设补助。每张符合条件的家庭照护床位市级补助3000元;对已完成民政部门提供的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的,每张床位市级补助2000元。 2.运营补助。对服务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家庭照护床位,自设立次月每张每月市级分别补助200元、400元。 |
县民政局、财政局 |
《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指导方案>的通知》(临民〔2021〕44号) |
29 |
长者顾问服务试点补助项目 |
符合条件的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 |
利用各类养老服务组织、设施和人员等资源,依托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市民特别是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办事指南、资源推介等个性化、智能化、全方位的便民服务,为有需要的老年人制定养老服务建议清单,链接服务资源,满足其养老服务需求。 对设立长者顾问点的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处给予2万元的市级开办补助;运营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后,每年每处给予1万元的市级运营补助。 |
县民政局、财政局 |
《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指导方案>的通知》(临民〔2021〕4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