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民政局:解读《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 | ||||||||||||||||||||||||
2019-11-2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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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为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和效能,自2019年12月起,我区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三项业务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各镇街(经开区)。 二、主要内容 政策包含的主要内容有: 1、简化社会救助工作审批流程; 2、规范低保行政文书; 3、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 4、提高社会救助政策知晓率 三、具体内容: 1、简化审核流程 (一)核对环节前置。申请人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在提交申请书和核对授权书后,通过授予镇街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权限,实现申请人信息及时核对,缩短核对时间,缩短群众等待时间,对不能通过核对平台核对的信息,实行“容缺”审批,对基本审批条件具备、申报材料主件齐全的群众,对暂时无法核查的信息,允许当事人承诺,先予受理审批。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镇街(经开区)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复查,出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报告,3个月内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 (二)减化审核审批流程。取消审核阶段公示和民主评议两个环节,审批结果直接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才由镇街(经开区)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三)临时救助的种类。 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出现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家庭,镇街在接到求助后24小时内先行救助,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对于支出型救助对象,要严格程序,规范各个环节操作,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出型救助对象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规范低保行政文书 一是对于需要申请人填写的低保申请表、诚信声明及委托授权书,应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填写,简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所需要的证明材料,能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证明材料、相关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二是申请低保不予批准告知书、低保金调整(停发)告知书需按照《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鲁民【2019】54号)规定及时送达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送达的也要电话通知到本人,做好相关记录,确保申请人及时获知信息,以免影响其他待遇的申请、缴纳、变更。 3、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 为确保申请家庭个人信息安全,明确专人负责核对工作,签订保密协议,实施保密管理,不得利用核对平台获取与核对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4、提高社会救助政策知晓率 村(社区)全部设立社会救助公示栏,在公示栏或显要位置张贴社会救助政策明白纸;向群众发放社会救助宣传手册,让群众了解社会救助政策、办理流程和救助标准,提高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率,澄清认识误区,引导公众关注、参与和支持社会救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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