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 | ||||||||||||||||||||||||
2019-07-1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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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64号 《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已经2019年5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5月31日 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等要求,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民政部令第51号)和《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民政部令第42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以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部门规章 (一)《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二)《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 (三)《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民政部令第33号)。 (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一)《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调整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决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民函〔2015〕71号)。 (二)《民政部关于做好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8〕134号)。 (三)《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民发〔2014〕26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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